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外汇的收支平衡
  所有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各种形式的经济活动有关的外汇支出,包括汇给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的利润份额,都应该依靠他们个人的外汇挽救办法得到保障,并且依靠其他法律允许渠道从以上业务中得到外汇,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由外资企业做出了固定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财产保险和风险
  如果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没有其他的规定,那么外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风险可以酌情办理。

  第二十八条:税收
  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款。对于在国民经济的优先领域和在个别地区的外资企业可以在税收方面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税收检查
  外资企业金融和商业活动的税收检查由俄罗斯联邦机关负责。

  第三十条: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
  外资企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按照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的现行规定来进行。为了使预算和核算保持平衡,外资企业应该按照苏联国家银行在对外经济业务中采用的汇率把外汇换算成卢布。

  第三十一条:债务担保
  外资企业的财产可以用来作为其所有形式债务的担保,包括使用土地资源。该企业的楼房、建筑、设备及其他财产权都可以作为债务担保。

  抵押持有者可以按照苏联本币或协商好价格的外汇,或把被抵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汇兑成现金,同时也包括在拍卖会上,卖给俄罗斯联邦法人和公民,但要按照俄联邦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可能卖给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它们的公司。

  第三十二条:知识所有权
  外资企业知识所有权的保护和实现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同自己的员工订立有关知识所有权的合同时,应与企业的合约规定的条件相符合,企业的营业执照、工业样板和商品标志应按照企业与员工签订的相应合同的规定来办理。该合同同时也使员工向企业出让获得营业执照的权利,并得到企业保证工人在物质、生产和社会方面应得到的权利。如果员工和外资企业之间没有签订这样的合同,则经营许可证要发给生产厂家、工业样板和商品标志的所有者。企业有权组织生产发明、工业模板或商品标志,在与拥有营业执照的生产方面签订的合同的条件下,外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给在国外属于它们生产发明和工业样板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