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资企业的活动类型和条件
第二十条:活动类型
外资企业可以采取任何符合企业章程所规定的活动类型,除了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所禁止的。与外资企业有价证券的运作相关的保险活动和中介活动地进行应当取得俄罗斯联邦财政部的许可证。在特许的基础上,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可以规定外资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的派生企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关
根据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联邦加盟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及相应的外国国家法律,外资企业可以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派生企业,以及俄联邦境内或国外的分支机构和代表人,同时也可以在一些国家经过一段时期的观察。
外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要按照外资企业规定的条例进行活动,它们有权在俄罗斯联邦的银行机关开账户。
第二十二条:在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出售商品、劳动和服务的条件
外资企业可以以合同为依据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出售其生产的产品(劳动、服务)的条件,包括产品价格,以及从该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条件。外资企业要支付从俄罗斯联邦市场上得到的商品和服务,同时还要支付在俄联邦境内占用住房和非住房的租金,这些款项要按苏联本币来支付。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联合及同盟
外资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结成同盟、协会、联合企业、地区间、区域性的和其他形式的联合,但不能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相矛盾,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其他条款规定的程序运作,在这种联合的框架下可以保证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相抵。
第二十四条:海关税收
在外资企业成立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内,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资金进入俄罗斯联邦外资企业的基金中的财产,以及预先规定的从事个人物质生产的财产都可以免于征收海关关税和上缴进口税。外资企业中的外国员工所带入俄联邦境内的财产是为了个人生活需要,可以免于征收海关税。
第二十五条: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与出口
外国独资企业和基础资金中外资所占份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合资企业,有权不用特许证而出口个人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个人所需的产品,除了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外资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和进口个人所需的产品的程序由俄联邦部长会议确定,以及适合于世界实际的商品来源规则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