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外资企业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宪法中对企业和企业活动,经济和社会团体的规定及本法律所规定的几点补充。
外国投资者在原本不含外资的企业中获得股份或者完全买下该企业,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宪法的规定来进行,并应参考本法律的几点补充。
第十四条:对外合资企业的规定
对于实行大型建设及改造的外资企业,其建立应预先实行相应的检验,在必要的情况下,建立外资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卫生--流行病检疫部门的鉴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鉴定。所有形式的检验书和许可证都应遵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按照共同的程序来进行办理。
对于外资企业,其生态环境的影响应该不止涉及一个俄罗斯联邦的加盟共和国,生态环境的检测应该由共同的监察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对此感兴趣的俄联邦加盟共和国相应机关在均等的基础上组成,在共同检察委员会鉴定的基础上,由俄罗斯联邦保护生态环境和开发自然资源国家委员会发放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外合资企业的成立文件
成立的对外合资企业应该确定企业活动的对象和宗旨,成员的组成,建立基金条例的规模和程序,员工的股份规模,结构,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做出决定的程序,要求统一意见的问题清单,停办企业的程序,除此之外,成立文件上还可以包括其他规定,并且不与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相矛盾,反对企业活动搞特殊化。
外资企业的投资金额由企业成员之间根据世界市场价格达成的一致来评估。没有这种价格则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来确定价值,评估既可以用苏联本币来实现,也可以用折合成按苏联国家银行的卢布汇率来换算的外汇,该汇率应适用于对外经贸业务中。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全权代表批准。外国投资超过1亿卢布的企业,应经过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同意由俄联邦财政部登记注册,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应该在向俄联邦财政部递交申请之后两个月之内表示同意或者向申请方阐明拒绝注册的理由。
外资企业在国家登记注册应具备以下证件:
1)对于合资企业:创办人请求企业登记注册的书面申请;创建文件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一式两份;在法律规定条件下相应的鉴定证明;对于苏联法人代表--个人私有财产建立企业的决议经公证证明无误的副本或者其全权代表机关的副本,以及对于每个成为苏联法人的合作企业参预者来说,经公证证明无误的成立文件副本;外国投资者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并且要告之其所委托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借贷机关(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贸易清单的发单,包括企业所在国、其他投资者根据自己所在国、国籍所在国和常住国的法律(用俄语准确地翻译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