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担保

  第六条: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享有全面且无条件的法律保护,受到本法律、其他法律条款和国际公约的保障。经过本法律的重新审查,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投资活动的实现不可能比俄联邦法人和公民的财产,产权和投资活动获得的利益要少。

  第七条:保证不被强制取消以及不受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干扰
  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不应当国有化,也不能被征用或没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当这些措施用于社会利益,或者用很快的具有等价的效果来偿付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有化和征用,解决国有化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联盟负责,解决征用和没收问题,应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文为基础。

  解决国家管理机关《关于禁止外国投资问题》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法院提出,外国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由于与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中对俄联邦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以及这些机关和官员对法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企业投资方面的义务的不正确实行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包括损失的利益。

  第八条:对外国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和弥补
  当投资被国有化或者征用已经或即将成为事实,应该支付给外国投资者一定的赔偿,其价值应当与被国有化或被直接征收的实际价值相符合,应当没有任何拖延地按照最初投资所用的外汇,或者外国投资者所利用的任何其他外汇支付赔偿,支付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的税法加算利息。

  本法律第二项第七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补偿损失,包括减少的利益,由上面提到过的许可机关执行。

  第九条:解决纠纷的程序
  投资纠纷,其中包括关于赔偿的规模、条件或者程序等问题的纠纷,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者俄罗斯联邦商业仲裁法庭来解决,前提是俄联邦境内现行国际条约没有其他相冲突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同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俄联邦法人之间的纠纷,外国投资者和企业之间就与它们的经济活动相关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外资企业的员工和企业家之间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应该由俄罗斯联邦法院审核,或者根据双方协议由仲裁法庭裁决,或者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由经济纠纷审查机关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