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1991年7月4日)
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基础,对外面向于吸引外资,以及国外物质和经济物质、经济资源、外国先进科技生产工艺、管理经验等在俄罗斯联邦国民经济方面的有效应用。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本法律的所有规定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都具有法律效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应是外国法人,其中包括:所有公司、商行、企业、组织或者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建立并具有全权实行投资的协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国外有固定住处,并且符合既可以在该国又可以在苏联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条件的苏联公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条: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应是所有外国投资者为了获得利润(收入)而投入到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实体中的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所有形式。
第三条:外国投资的实行
外国投资者有权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行投资,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向与俄罗斯联邦或其他联邦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里投入股份。创建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企业、综合财产、楼房、建筑、企业参股份额、股份、股票、公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其他财产。获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获得其他财产权。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来实行外国投资的其他活动,包括提供借款,贷款,产业和财产权。外国投资者利用苏联外汇进行投资要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为条件。
第四条:外国投资实体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投入到所有不违反有关投资法律规定的实体,它们包括:国民经济所有领域里被重新建立及现代化的基础资金和流动资金。有价证券。有一定用途的资金投入。科学技术产品。专利权。财产权。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的法律调整
本法律以及其他俄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条款和国际条约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关系进行调整。如果作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其他不属于俄联邦现行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则应该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