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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第二十七条:关于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的时间和地点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被许可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规定的地点和在他们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在非工作时间和非指定地点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需要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的使用和分配
  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的使用和分配应当按照海关制度和现行法律来进行。

  第二十九条:在海关税收上享受优惠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生产的有条件使用和分配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生产只能以与提供优惠相关的目的在海关税收方面享受优惠。用于其它目的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生产必须在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许可,支付相应的海关税费,完成现行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规的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在海关税收方面享受优惠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生产的分配必须按照本法第一条中规定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

第四章 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

  第三十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是一种海关制度。是指进口到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在国境内不必承担出口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货物适用这一海关制度的条件
  自由流通生产适用于以下情况:

  支付了货物的海关税费并缴纳了其它海关税;遵守经济政策措施和其它的限制。

第五章 二次进口

  第三十二条:此种海关制度的含义
  二次进口是一种海关制度,在此制度下从俄罗斯境内出口的货物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口,对其不征收海关税,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三十三条:货物适用于此种海关制度的条件
  在此种海关制度下商品的二次进口需要符合下列条件。自此种商品出口之日起10年内可以再次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保持商品与出口时的状态保持不变。出于自然原因的磨损和正常运输和保有条件下的灭失或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已有规定的情况不在之列。

  第三十四条:出口关税的退还
  按二次进口这一海关制度从货物出口之日起三年内二次进口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退还已支付的出口海关关税。按照这一海关制度货物承运人应该偿还那一部分在货物出口时得到的优惠。

  按照俄罗斯联邦的规定,除了规定的税费还要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信贷利率来缴纳利息。

  根据本条第二,第三部分这部分税费和利息将按照海关税缴纳的程序缴纳给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

第六章 过境运输

  第三十五条: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过境运输---货物过境运输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货物在海关的监督下可以在两个俄罗斯海关之间转运,也可能经过外国领土运输。此种情况下不征收海关关税,也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适用于本海关制度的条件
  货物在两个俄罗斯联邦海关之间转运的时候,应当保持不定的状态。由于自然原因的磨损和正常运输和保存条件下的灭失不在之列,除过境运输外不得用于其它的。货中应当在由运输出发地规定的期限内运到。这个期限是由出发地海关机构根据可能的运输手段,指定的路线和其它的运输条件,但这个期限不能超过按照俄罗斯境内的每2000公里等于1个月的公式换算的期限。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没有做出规定,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运输可以按照任何的路线进行。

  如果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有理由认为承运人或运输工具无法保证遵守对本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适用这项海关制度只有在过境运输具有必须的运输设备,海关押送或符合由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法规程序的运输条件。

  承运人为了保证必须的运输设备,货物运输而支出的费用俄罗斯联邦将不予偿还。

  第三十七条:货物过境运输的批准
  除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因其它国家或它们的联盟的歧视或损害俄罗斯联邦经济实体利益的行为做出回应而采取的限制之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的过境运输必须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在无法保证遵守在第36条中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只有在保证支付海关关税,其中包括寄存的支存款后过境运输才会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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