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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第九条: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实验室,科研机构和教学机构以及其它的一些机构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管理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设立海关实验室的目的是为了对货物进行海关上的检验,鉴定和研究。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创立海关科研机构和职业技能教学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海关事务和领域里的科研工作,培养海关官员以及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创立海关计算中心,印刷和建筑运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加速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各项问题的解决。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海关实验室、海关科研机构和海关教学机构以及其它海关企业和机构的财物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统一管理,这些财物归国家所有,它的管理和支配权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全权代理。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主要职能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1)参预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政策的研究和对它的调整。

  2)保证海关法律的遵守,保证俄罗斯联邦海关的检查被执行,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企业,机构,组织在海关事务上的权利和利益。

  3)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安全,从而保障国家主权的经济基础。

  4)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权益。

  5)运用海关手段调整和调节经济贸易关系。

  6)征收海关关税,海关费用和其他的一些海关支付款。

  7)参与有关对经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进出口的货物采取的经济措施的研究。

  8)保障货物及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时所要遵守的许可程序的执行。

  9)领导针对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走私和对海关规则及税务法律的破坏行为进行的斗争。以下货物违法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是被禁止的:这些货物包括麻醉品、武器、有艺术的、历史的、考古价值的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的物品及财产、知识产权、濒危物种及其相关派生物;有助于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制止对俄罗斯联邦航空港客运的非法干涉的特殊货物。

  10)执行并完成海关检查和海关手续的办理,建立有助于加快货物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速度的良好条件。

  11)领导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以及专业的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统计工作。

  12)领导对对外贸易中常用货物名称的汇编。

  13)促进俄罗斯联邦各个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和莫斯科及圣彼得堡市,同时还包括企业,机构,组织以及公民的涉外经济的发展。

  14)促进那些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道德品质,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动植物,自然环境,保障俄罗斯联货物进口者利益的措施的实行。

  15)保障对那些对于俄罗斯联邦十分重要的和战略性的物质出口的监督的执行。

  16)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行对外汇的监管。

  17)保障俄罗斯联邦在涉及海关事务方面的国际义务的履行,同其他国家海关职能机构、负责海关事务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18)进行海关科研工作和有关海关事务方面的咨询,为国家机构、企业、机构和组织培养、训练海关事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并提高他们的技术素养。

  19)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其他的一些国家机构,还有企业,机构,组织和公民提供有关海关方面的信息。

  20)调节经济金融政策,发展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物质技术和社会基础,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规范法令
  在符合本法和其他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颁布有关海关事物的法令,这些法令是所有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俄罗斯联邦其他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和从属权、工作人员、公民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

  这些规范法令的颁布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登记在册。在一般情况下这些由委员会制订的法令在正式颁布后的三十天后开始生效。如果有比现行法令更加优惠的法令或应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订的法令可以在更短的时限内生效。

  第十二条: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旗帜和其它可识别的标志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它下属的海洋河流法庭有自己的旗帜。下属的汽车运输工具和航空运输法庭有可以识别的标志。这些旗帜和标志是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确定的.

  第十三条: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其他的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之间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同权利保障机构及其他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相互协同工作来解决海关事物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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