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该国培养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c)该国出生的活的动物。
d)喂养长大的动物。
e)该国出产的狩猎渔业和海洋捕鱼业产品。
f)公海上该国船只或租借该国船只得到的海洋渔业产品。
g)该国生产其它产品,得到的原料和副产品。
h)该国或租赁该国的宇宙飞船上在探索宇宙时生产的高科技产品。
i)本法令1-7点规定的产品中生产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充分再加工的标准
1、如有两个或多个国家参与生产,商品产地应根据充分再加工的标准确定。
2、该国商品充分再加工的标准是:
a)符合商品目录所规定的商品再加工特征前四点中任何一点的商品形态(分类标记)的改变;
b)生产和工艺流程的过程的完成,这个过程充分与否取决于商品是否被认为在此过程发生的国家生产;
c)当使用的原料价值和其它价值的份额达到了商品原来的价值份额时,商品价格的改变。
因此,以下情况不符合充分再加工的标准:在存放或运输时为了妥善保存商品所做的工作;出售和运输货物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如分批运输、组织发货、货物分类、重新包装等);普通的装配工作;商品(商品组成成分)的混合工作,但没有加入从根本上与原来组成成分不同的产品。
3、当具体的商品或商品生产国不明确时,如果发生符合商品目录所规定的商品再加工特征前四点中任何一点的商品形态的改变,使用共同原则,即认为商品已被充分再加工。
4、具体商品和国家充分再加工的标准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根据本法令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九条:根据供货确定商品出产国
商品在拆开或未组装状态下分几批提供,当生产或运输条件不允许商品一批运输,并如果商品被错误的分成几批,应在确定出产地时看作同一商品。以上的规定应用于如下条件:
事先通知俄海关机构拆开或未组装商品分几批。按分批运输原因的说明,规定的每批商品的特征,按商品清单上商品标记的规定,每批中装的商品价格和产地。商品分为几批的错误证据。一个供应商从同一国家提供所有商品。通过同上海关进口所有商品。供产所有商品不超过6个月,从海关协定实行起,根据第一批到货超过商品运送日期。
第三十条:确认商品产地
1、为了证明商品产地,俄海关有权要求出示商品证明书。
2、当从俄海关出口的商品的产地证明书,在以不可少,并且在有关合同国家进口条款中有所记录,或者在俄联邦国际义务中有所规定的情况下,由海关全术代理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