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减少关税方法的应用,应从不超过商品运入评估日期起90天,在俄联邦领土上进行的最大一笔卖与卖方在没有相互联系的协议下被评估的相同的或同类的商品的单位价格着手。
3、从商品单位价格中应扣除以下成份:
支付委托出售酬劳费用,通常的利润附加费和与在俄联邦这种等级种类的商品卖方联系的共同费用。
在俄联邦境内,运输、保险、装卸工作的费用。
4、如果被评估,同样、类似商品的卖方不处于运进的情况下,根据报关人的要求,加工过的商品在增加税款和遵守本条2、3点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单位价格。
第二十三条:增加关税的方法
在确定商品关税时作为确定商品关税的基础对以下商品的价格使用增加关税的方法。与被评估商品的生产有关的材料花费和准备材料的花费。
a)共同的花费,比如此商品从出口国出售到俄联邦的费用,其中包括运输、装卸、卸货,到俄联邦海关边境的保险及其它费用。
b)出口商向俄联邦提供商品通常获得的利润。
第二十四条:后备方案
1、如果合理地按照本法律19~23条规定的方法仍无法确定确定商品的关税,或海关部门认为这些确定被估商品关税方法可行,被估商品的关税按国际惯例确定。
2、作为确定商品海关关税的基础,对以下情况后备方案不能被使用。
a)俄罗斯联邦境内市场商品价格。
b)从出口国运至第三国商品的价格。
c)俄罗斯生产的商品在俄联邦境内市场的价格。
d)意确定的,确实没有证实的商品价格。
第五章 商品出产国家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确定商品出产国家的目的
确定商品出产国家是为了调节向俄进口和从俄出口收税与否的尺度。本法指出确定商品生产国家的原则,基于现有的国际实践。我政府根据本法令建立确定商品生产国家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商品出产国家是指根据本法令规定的标准商品被完全生产或进行足够的加工所在的国家
因此对于商品出产国家可以理解为一些国家,国家的海关同盟或一个国家的地区,如果为了确定商品产地必须标明之。
第二十七条:完全在以下国家生产的商品
完全在以下国家是指生产的商品是指:
a)该国领土、水域或在大陆架和拥有开采权的海洋矿藏里开采出来的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