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关税的数量、价格和关税的征收
1、根据俄联邦海关法,关税的数量,价格和关税的征收应把海关价格作为基础。
2、应把税务归入到俄联邦共和政体预算中。
第四章 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及制度
第十八条:确定海关价格的方法
1、通过以下几个方法来确定俄联邦进口商品的海关价格:进口商品的合同价;相同商品的合同价;同类商品的合同价;减价;涨价。
2、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是确定海关价格的主要方法。如果这种方法不能解决问题,那就使用本条第一款中列举的方法。如果还不能确定海关价格那就用减价或涨价方法。这种方法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第十九条: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方法
1、已付的或应付的俄联邦进口商品的合同价是进口到俄联邦商品的海关价格。
确定海关价格时应把以下几条编入到合同价格里:
a)应提供进口商品到俄联邦机构,港口或其它地点的运费:运输费、装货费、卸货费、换载费、转载费、保险金。
b)购方承担的费用
除寄卖商品外还有委托费和中接费。集装箱的价格根据商品清单被看作可以估价的商品整体,费用包括包装材料费和包装手工费。
c)为出口被评估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报关人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低价提交的以下商品和设备的部分费用。
原料、材料、配件、半成品配套产品都是被评估商品的组成部分。在被评估商品生产中使用的工具、压模工具及类似工具。不是在俄联邦境内完成的生产被评估商品的加工、构造、工艺艺术设计、美术装饰、草图和设计图。
d)购方必须根据被评估商品的生产出售条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可证和其它支付金额。
e)售方在俄联邦境内有转售、转交或使用被评估商品的直接或间接收入额的权力。
2、如果这些方法不能够定出海关价格:
a)根据购方对被评估商品的权力进行限制,但除对俄联邦法律的限制,转售商品地理区域的限制,不影响商品价格的限制。
b)出售和合同价格取决于规定的条件。
c)申报人在海关价格申报单上申报的数据如不是文件规定的就是不可靠的。
d)合同双方是相互从属的法人,它们的相互关系不影响申报人证实的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中的一个就被看作相互从属的法人:
合同一方或参与合同的一个公职人员同时被看作另一方的公职人员,合同双方被看作企业的共有者,合同一方在总股中占5%股份就对另一个股东有股份表决权。合同双方被第三者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同时直接或间接的控制第三者,合同一方被另一方直接或间接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