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海关关税价格
第十二条:制定海关价格的制度
a)制定海关价格的制度是把海关关税价格国际实践的共同原则作为基础,广泛运用在进口到俄联邦商品中,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律制定了俄联邦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的使用制度。
b)俄联邦政府根据本法律制定了俄联邦出口商品海关价格的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申报商品的海关价格
a)当申报人运货通过边境时应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报关,商品海关价格申报的制度和条件是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根据俄联邦现行法律来制定的。
b)申报人根据本法律规定的海关价格来确定商品的海关价格。俄联邦海关机构通过商品的海关手续控制海关价格。
第十四条:保护信息的机密性
申报人报关的商品海关价格具有商业机密性和保密性,只供海关机构使用,不经申报人的允许不能向第三者透露,其中包括除俄联邦规定的执法机构外的其它国家机构。如泄露商业机密,俄联邦海关机构和公职人员根据俄联邦法律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报关人的权力和义务
1、报关人的海关费用和提交的资料应根据大量可靠的、确凿的文件。
2、报关人支付海关费用时,根据俄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有义务介绍须知手续。如果海关机构怀疑申报人的报价,申报人有权证明报价的可靠性。如不能确定申报人提供的数据的可靠性海关机构有权禁止申报人使用这种报价方法。
3、申报人有权确定商品海关费的使用权,有权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提出有关由银行全权代表担保报关的商品事项。这是俄联邦根据商品海关价格制定的海关费用。
4、附加费是报关人向俄联邦海关机构提交的附加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人不能为了预先取得商品的税费而延长商品手续费的期限。
第十六条:海关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1、为正确控制商品的海关价格,俄联邦海关机构有权决定申报人报关的商品海关价格的正确性,本法律第15条中有规定。
2、如没有资料确定申报人的报价或认为申报人提供的价格不可靠、不充分,俄联邦海关机构可以自行规定申报商品的海关价格,要根据已有的信息(包括同一类商品的价格信息)合理地使用本法律规定的海关价格。
3、俄联邦海关机构有义务回复申报人的咨询,说明他的报关价格没有被海关机构通过的原因,期限为3个月。
4、如果申报人对俄联邦海关部门对商品价值的估价所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就该决定按照俄联邦海关准则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