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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进出境秩序法


  2) 被指控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犯罪,--在执行(完成)服刑或者刑满释放之前;

  3) 逃避法定义务,--在完成义务或者双方达成协议之前;

  4) 没有完成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缴税义务,--完成义务之前。

第VI章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的秩序

第29款



  根据规定,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时不能停留。允许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通过时须出示俄罗斯交通签证,开往与俄罗斯联邦接壤国家或者目的国线路的入境签证,以及能证实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换乘站取得的、有效的出境车票。

第30款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拥有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停留权的签证的,可以根据所提供的有理由的请求,及确认停留必要性,颁发给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

第31款



  以下情况,允许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无签证的情况下,乘坐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

  1) 乘坐空中交通工具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中途不降落;

  2) 乘坐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的机场中转降落,并持有以相应形式办理的,拥有进入目的国权力的文件和证明,以及从抵达之时起24小时内飞离中转机场的飞机票,其中包括必要停留。

  3) 居住在与俄罗斯联邦有相应国际协定的国家领土内。

第32款



  由于以下情况的出现,在居民区逗留24小时以上,被认为是必要停留:

  1) 非人为造成的缺少乘车、乘船或者乘飞机的资金。

  2) 由于交通工具某部分损坏或者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对交通工具进行必要的相应维修。

  3) 根据医生诊断,患有继续旅行将对其生命和健康有危险的疾病。

  4) 在换乘点换乘时,以一种交通工具换乘另一种交通工具时,无规定的滞留。

  在必要停留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的居留及延长俄罗斯交通签证的有效期,由内务部机关在必要停留地根据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的申请办理。

第VII章 违反本联邦法的公务人员,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应负的责任

第3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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