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熟悉、涉及非常重要的国家机密情报或者足够机密情报的公民,在本联邦法生效前,限制掌握此种情报的公民出境权,公民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成立的部门委员会上诉,部门委员会必须研究投诉,并且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权的拒绝可以付诸法律。
第18款
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15款第1分项和第2分项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被限制,其护照在暂时限制期限未结束之前转交颁发护照的国家机关。如果根据本联邦法第15款第3-5分项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被限制,其护照将被全权机关注销并且转到颁发护照的国家机关。根据本联邦法规定,对俄罗斯公民护照的注销由法院、检察机关、内务部、边境机关和海关机关、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完成。
第19款
俄罗斯联邦武装的服兵役人员,规定兵役的联邦权力机关,其中包括按命令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出境要有俄罗斯联邦政府建立的办理出境许可指挥部的允许。
第20款
未成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规定,必须由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之一陪同。如果未成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无人陪同,他的护照必须有上述人员对其出境的公正同意,如果未成年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三个月以上,这种保证必须是俄罗斯联邦政府成立的监护机关担保的。
第21款
如果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之一不同意未成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他能否出境的问题将付诸法律。
第22款
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未成年俄罗斯联邦公民的生活和健康责任以及对其在境外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将赋予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在无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俄罗斯联邦公民集体出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律代表义务由集体出境人的父母承担。
第23款
法律承认无活动能力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的申请,可以在能够保证无活动能力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安全和周围人的安全的成年人陪伴下出境。
第IV章 办理和颁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出入境俄罗斯联邦文件的程序
第2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