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签证的颁发程序按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执行。
第II章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和取消程序
第7款
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并且凭此证件可以出入俄罗斯联邦国境的被承认的基本证件包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海军护照(证明其海军身份)。
第8款
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将根据其直接递交的书面申请、或者通过法律代表递交的书面申请,可由内务部机关在其居住地颁发,或由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颁发,在本联邦法中规定的情况下还可由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颁发。
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为从出生日至18周岁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父母、义子收养人、监护人或者保护人之一的书面申请颁发护照。居留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护照由驻在上述公民所在国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办理和颁发.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可以根据俄罗斯公民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登记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允许的派遣机关递交的个人书面申请,为俄罗斯联邦公民办理和颁发护照。
第9款
以上述形式申请办理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必须说明自己的姓名,父称(其中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居住地,最近十年的工作地(工作,学习)和提交证明身份的基本证件。申请应附加个人相片和办理护照应上缴的国家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办理户照)或者领事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办理护照)的证明,以及缴纳公文纸工本费的证明。在申请中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完整的说明本联邦法中规定的情况,会妨碍其出境。
第10款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护照的时间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护照颁发的有效期为五年。申请的递交日期被认为是,以本联邦法第9款中规定的办理证件以及附加照片方法递交申请的日期。在书面确认的必须进行紧急医疗或者近亲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办理护照的时间从递交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在此情况下俄罗斯公民可以在其居留地递交获取出国护照的申请。
第1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