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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进出境秩序法

联邦进出境秩序法
(联邦政府 1996年8月15日)


  每人都可以自由出俄罗斯联邦边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自由的回到俄罗斯联邦。

第I章 基本情况

第1款



  进出俄罗斯联邦(包括通过俄罗斯联邦领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际协定和现行联邦法律调整。如果俄罗斯联邦所参加的国际协定有其他规定,则国际协定中的规定比此联邦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第2款



  根据在此联邦法中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有出境不受限制的权利。不能剥夺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俄罗斯联邦的权力。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不得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公民的配偶和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限制的近亲进行出境引导。

第3款



  俄罗斯联邦进出境秩序由“俄罗斯联邦国界法”和本联邦法律进行调整。

第4款



  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俄罗斯联邦的保护和优惠。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有义务保护俄罗斯联邦公民,并对其实现俄罗斯联邦法律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优惠。

第5款



  如果在外国领土内出现紧急情况,俄罗斯联邦保证通过外交、经济和其他在国际准则中规定的手段,以保障在此国领土的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安全。如果在外国出现情况、对俄罗斯联邦的公民极难保护和实现对他们在俄罗斯联邦方面的优惠,俄罗斯联邦政府以资料建议俄罗斯联邦公民不要申请进入此国家国境。此种建议不属于俄罗斯联邦出境条例的临时限制。

第6款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入俄罗斯联邦边境,要凭在俄罗斯联邦境外能够证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这些文件的办理、付款和取消程序由本联邦法律确定。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中没有其他规定,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员进入俄罗斯联邦边境必须出示可以证明其身份和俄罗斯联邦承认的有效证件,出示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或者领事机关颁发的相应签证(俄罗斯签证)。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没有其他规定,运输公司(乘客的承运人)有义务对签证或者对出国人员的批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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