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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国境法

第二十条:登记、维持和利用俄罗斯的小型船只(工具)和用于冰上运动的工具


  在俄联邦领海和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使用的俄罗斯小型自动和不自动(水上和潜水)船只(工具)和用于冰上运动的工具必须进行登记,存放在码头,停泊处和其他驻地。可以设立这些船只和工具在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通知下从驻地出发和返回驻地的规章,限制其出发,在水上(冰上)停留、离开驻地或岸边的时间(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二十一条:在俄罗联邦领海和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从事狩猎、研究、搜寻活动


  关于在俄联邦领海和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从事狩猎、研究、搜寻活动的事项由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标准法律文本规定之,并在符合本法第九、十八、二十条的要求而确立的基础上进行(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俄联邦领海上从事本条第一部分指出的活动要有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通知,而在俄联邦的内水,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水域上要经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批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五部分 边检站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边检站制度的内容和确立


  边检站的制度包括完全为实现边境海关检查和其他项目检查建立必须条件而确立的人员,交通工具进出边检站和在边检站停留、货物、商品和动物运进、运出边检站和停放在边检站的规章(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边检站制度由联邦执行权力交通机关与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在本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和标准法律文本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联邦执行权力交通机关的标准法律文本的基础上航空港、飞机场、海港、河港、火车站、汽车站的负责人和其他交通企业的领导者结合本地条件颁布经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其他进行边境检查的机关的相应负责人协议的确定本边检站制度的命令(指示)(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构筑在本条第三部分指出的交通工程之外的边检站的制度由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符合本条第二部分的要求的基础上与在这些边检站上的检查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海关和其他机关协商决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二十三条:人员、交通工具进(出)边检站和货物、商品、动物运进(运出)边检站的规章


  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出边检站和货物、商品、动物运进、运出边检站要在专门指定的地方持经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同意由航空港、飞机场、海港、河港、火车站、汽车站、其他交通企业的行政部门颁发的通行证进行(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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