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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国境法


  不允许设立其他边境制度规章。所有的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才能实现。

  边境地带指距陆上国境线,俄联邦海岸线,边境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岸边5公里以内宽度的地带及上述水体上的岛屿。居民点、疗养院、休养所,其他康复机构,文化机构(工程)的土地,及群众休息,积极利用水资源,举行宗教仪式的地方和其他传统上有大批公民前来的地方可以不包括在边境地带内。在进入边境地带的地方设立提醒标志(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从俄联邦与相邻国家关系的性质出发在边境个别地段可以不设立边境地带(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边境地带界线的确立/提醒标志的设立由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在俄联邦主体范围内的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上级官员的意见决定之(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此基础上确定俄联邦内水的地段(地区),在它们的范围内确立边境制度。具体内容,实施本法规定的边境制度规章的空间,时间限界,上述规章作用的人群由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根据与在俄联邦主体范围内的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上级长官的协商决定之,并予以公布(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七条: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通过)边境地带及在边境地带暂时停留和移动


  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通过)边境地带必须具备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和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公民个人申请或企业和它们的联合体、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申请基础上颁发的个人或集体通行证。确定进入(通过)边境地带的地点。可以确定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通过)边境地带的时间,移动的路线,在边境地带停留的期限和其他条件(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八条:在边境地带从事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举行群众性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


  关于在边境地带从事与使用土地、森林、地下矿藏、水资源有关的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及举行群众性的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的事项在联邦法律,俄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标准法律文本中规定。具体的工作和活动要经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批准(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N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对工作和活动的批准,除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之外,还包括确定活动的地点和时间,参加者人数,负责这些活动的人员,对于定期的工作和活动可以为其划定经常的使用地点。

第十九条:在国境附近饲养,放牧牲畜


  为防止经过国境携带传播传染性疾病可以在沿陆上边境线的地带(防疫地带)禁止或限制饲养、放牧牲畜。防疫地带,它的宽度,限制原则,防疫制度由俄联邦农业粮食部或受其委托的俄联邦主体的监督机关决定。按本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可以在边境地带饲养、放牧牲畜(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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