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及外国驻俄联邦的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俄联邦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和外国驻俄联邦的外交代表团和领事机构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联合国和它的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欧洲委员会和其他按俄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上述组织的正式代表团的成员;联邦与外国国家、政府、议会代表团的成员及其交通工具的所有者;拥有外交护照的自然人及其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在独联体国家领土范围内旅行时,独联体国家的公民(向俄联邦的公民征收过境手续费的国家的公民除外);符合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而穿越俄联邦国境的自然人;符合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而穿越俄联邦国境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进行班次运输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在俄联邦领海外不进入外国港口,从事海洋作业、研究和其他作业的船舶占有者;进行过境运输的自然人;进行过境运输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参加二战并为反希特勒联盟国家作战的自然人,包括带有个人轻型自动运动工具的人;经常居住在俄联邦领土上,在前苏联加盟共和国领土上有不动产的俄联邦公民,包括个人轻型自动运动工具的占有者,在从俄联邦前往不动产所在地国及返回时。
5、征收过境手续费的原则由俄联邦政府规定(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俄联邦联邦法1998.07.31 N153-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31)。
第十二条:开设边检站
边检站是由俄联邦政府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与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和其他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并考虑到周边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协商而确定的(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开设边检站前必须要修建和装备按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及参加边境检查的海关、其他机关设计的楼房、场地、建筑,并且要经过有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批准而投入使用。在制定上述计划时应该事先考虑对实行边界和其他项目检查必须的场所和建筑。修建和装备上述工程的费用由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有关预定此建筑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资金支付(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在边检站上的组织可以无偿使用对保证边境机关的活动,参加检查边检站制度遵守情况的内务机关的活动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建筑和设施(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三条:在边境从事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
直接在边境上或在靠近边境的俄联邦领土上与穿越边境有关的,以其他形式关系到俄联邦或外国利益的俄罗斯和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他们共同合作从事的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不得:威胁损害或损害俄联邦,与其接壤的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居民健康,生态环境和其他安全;妨碍国境维护和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完成任务(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本条第一部分指出的行为要遵守俄联邦国际条约或与外国签定的其他条约,遵守穿越国境的规则及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关于穿越国境、生产活动的地点、时间、工作人员,使用狩猎船和其他船只、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机械的数量的规定(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