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签订的条约可以简化通过俄联邦和周边国家国境的原则。
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包括实行边境检查(检查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原则基础,检查交通工具、货物、商品以发现和制止破坏穿越国境原则的行为,发现和制止俄联邦法律禁止进出俄联邦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运),在必须的情况下包括实行海关、外国移民、卫生检疫、牲畜、植物卫生检疫、交通和其他项目的检查(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俄联邦联邦法1998.07.24 N127-俄联邦立法会,1998,N31,CT.3805)。
检查的内容、手段、方法和实施检查的原则由相应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标准文本在俄联邦法律基础上经俄联邦司法部,在保证人员、动物、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方面除外,及俄联邦卫生部和其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有关方面协议确定之(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1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放行执行特殊国际飞行任务从不对国际飞行开放的航空港、飞机场起飞的航空器及被迫在不允许的地方降落的外国和俄罗斯的航空器穿越国境是由俄联邦反侦查机关与航空港、飞机场的行政部门或俄联邦武装力量的空军指挥共同决定,并由俄联邦联邦边境部队的机关与军队和其他俄联邦有关机关进行通知(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十一(一)条:过境手续费
1、出境时进行边境检查,征收过境手续费在全部俄联邦领土上为必须的。缴纳过境手续费是出境检查不可缺少的条件。
2、境手续费的交纳者为:
穿越俄联邦国境的自然人(穿越俄联邦国境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除外)(以下简称自然人);穿越俄联邦国境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以下简称交通工具的所有者);任何有关人员有权替其他俄联邦法律未规定的人员交纳过境手续费。
3、过境手续费的额度:
自然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0.8;小汽车--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2倍;货车公共汽车--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倍;载客50名以下的客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5倍;载客50-100名的客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7倍;载客100名以上的客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0倍;货机--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7倍;载客100名以下的海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7倍;载客100名以上的海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0倍;载客河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2倍;载重100-1000吨的海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5倍;载重1000吨以上的海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7倍;载货河船--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倍;铁路客车--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10倍;铁路货车--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0.2倍/每节车厢;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收法律规定的最少的工资额度的0.15倍/每集装箱。
4、下列人员可不交纳过境手续费:
从俄联邦其他地方到加里宁格勒州和从加里宁格勒州到俄联邦其他地方的自然人;从俄联邦其他地方到加里宁格勒州和从加里宁格勒州到俄联邦其他地方的交通工具的所有者;未满14岁的儿童;一二级残疾人和各级从小残疾者;拥有个人轻型自动运动工具的一二级残疾人和各级从小残疾者;属于需要救助的特殊人群的自然人及其交通工具的所有者;为参加维和行动属于维护和平的多国力量或集体力量的俄罗斯军队编制中的军人和文职人员及其交通工具的所有者;用于完成公务的俄罗斯和外国交通工具的乘员、工作组成员和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