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联邦国境法


  关于共同检查边境走向,不包括对它的改变的文件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为了国境维护的利益边界部队的机关和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边防军队(以下简称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机关和军队)在俄联邦法律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无限期(经常性)使用直接沿国境的陆地地带,在必须的情况下并符合俄联邦政府的规定使用边界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属于俄罗斯的河岸。(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第九条:人员和交通工具穿越国境


  人员和交通工具必须在由俄联邦国际条约或俄联邦政府确定的国际铁路、公路交通线上通过国境。这些法律条文可以决定通过国境的时间,确定通过国境时从国境到边检站和相反方向的检查制度;在此过程中不得上下人员、货物、商品和动物。(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通过国境的边检站指在为国际交通(国际航行)开放的火车站、汽车站、海港、河港、航空港、飞机场范围内的领土及一些为完成边界检查,在必须的情况下其他的检查项目而专门装备的地方及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的通行站。(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俄联邦联邦边界部队的机关和军队的军事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保卫国境责任时,根据与俄联邦相邻国家权力机构达成的协议有权利用其它通道通过国境(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遵守本法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的前提下可以在海洋、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上通过国境。

  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遵守公认的国际法、俄联邦国际条约及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的条件下可以和平通过俄联邦的领海。通过必须是和平的,不得损害俄联邦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和平通过俄联邦领海时不得驶入俄联邦的内水,不得在内水范围内穿过俄联邦的内水港口(停泊场)或者从其中驶出( 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外国非军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和平通过时,必须沿海上走廊或俄罗斯主管机关规定的一般航线。

  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签订的条约规定各种船只在边界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通过国境时不得驶入俄联邦和周边国家的港口(停泊场)。

  非军用船舶在沿从国境到边检站通过国境和相反方向时,军用船舶在不驶入俄联邦内水和在俄联邦部分的边界河流、湖泊或其他水体上的港口(停泊场)而和平通过时禁止:驶入未经俄联邦政府批准对国际交通和外国船舶驶入开放的俄联邦的港口(停泊场);从未经俄联邦政府批准对国际交通开放的港口驶出;驶入禁止航行的地区,这些地区是普遍通知过的;

  在不允许停泊的地方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商品和动物或在允许从事上述行为的地区但没有相应的许可而从事上述行为;把航行工具放入水中,让飞行仪器升入空中和接受他们,从事狩猎、研究和其他作业(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其他的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国际条约禁止的行为(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