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确定和变更国境走向,国境的标识
第五条:确定和变更国境走向
1、国境走向的确立和变更要遵循俄联邦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
关于在以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的边境检查原则上进行改变和确定国境走向的文件要符合俄联邦的法律才能生效。
2、未被俄联邦国际条约确认的国境走向的确定:陆上-根据表现出地貌特征的点、线或是明显可见的定位标志;在海上-根据俄联邦领海的外部界线;在通航河流和溪流上-根据主航道的中心线或河流的深泓线;不通航河流上按其中心线或河流主要支流中心线;湖泊和其他水体上按距离相等的、中间的、直的或其他的连接国境通向湖泊和其他水体岸边的线。沿河流、溪流、湖泊或其他水体走向的国境不随它们岸的形状和水位的改变而改变,也不随河流或溪流的河槽偏离方向而改变。在水库、水利枢纽和其他水体上-根据其未被淹没前的国境线;在桥、水坝和其他跨越河流、溪流、湖泊和其他水体的建筑上-根据这些建筑物的中心线或他们的技术轴心,而不取决于在水上的国境线走向。
3、俄联邦领海为滨邻陆地的宽度为12海里的水域,宽度从属于俄联邦的陆地或岛屿完全退潮后的界线或从连接相应各点的直的出发线算起。那些点的地理坐标目录及它们的基本的初始的大地测量数据由俄联邦政府确认并颁布在"航海指南"上。(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在个别情况下有一些俄联邦领海宽度可以由俄联邦国际条约确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
4、俄联邦内水包括:从被用来测量俄联邦领海宽度的出发线算起,朝向海岸的海域;俄联邦港口被朝向海洋方向的最远点的连线,港口的水利工程和其他建筑物圈定的水域;海岸完全属于俄联邦的水湾、海湾、三角湾的水域;自古以来属于俄联邦的海湾、海洋、海峡的水域,它们的目录由俄联邦政府宣布;河岸属于俄联邦的河流、湖泊和其他水体的水域。
第六条:国境的标识
国境的标识是明显可见的边界记号。确定边界记号的原则由俄联邦国际条约和俄联邦政府的规定规定之。
第三部分 国境制度
第七条:国境制度的内容和确立
国境制度包括:国境维护;人员和交通工具穿越国境;通过国境的货物、商品和动物的转移;放行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和动物通过国境;在边境或靠近边境的俄联邦领土上从事经济、狩猎和其他活动(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与其他国家共同解决破坏上述原则的事件(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国境制度的确立以本法、联邦法律、俄联邦国际条约为基础(俄联邦联邦法1994.08.10 N23-俄联邦立法会,1994,N16,CT.1861)。鉴于俄联邦与周边国家的共同利益国境制度的个别原则可以不规定,而被确立的原则可以简化。
第八条:国境的维护
国境维护的原则是确立、保持、维护边界记号、设施和边界森林公园的完好和保证与相邻国家共同检查边境走向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 俄联邦联邦法1996.11.29 N148-俄联邦立法会,1996,N50,CT.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