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临时免出口税的出口商品的海关监督
颁发机构:联邦海关委员会
日期:2000.4.24
为了整顿优惠秩序,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督条例和法规,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免收临时出口商品海关关税的条件和规定(根据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4年4月25日第01-12-328号令所规定)。
国家海关委员会要求海关部门遵守以下规定:
关于免收海关关税的优惠,只有在符合海关制度下临时出口的商品享有,并且还要符合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4、4、25第01-12/328号令的附件1,或者持有海关部门任意法令的允许证明时也可享受免收海关关税,在允许的说明中必须有如下指令:
①享有免收海关关税优惠的具体期限
②享有免收进出口商品海关关税,交通关税以及附加的消费物品的符合地点
③关于商品性能、质量的说明
④标明商品海关同一化和具体化资金采用的清单
⑤具有所有证明免除海关关税的证件复印件
⑥说明的生效日期
说明应该在海关部门按照公文处理的规程指定的程序进行登记以及办理手续。
证明被视为海关监督必备的证件。
如果只有部分免收临时出口商品的海关关税,那么不能给予免收临时出口商品海关关税的证明。
关于免收临时出口商品海关关税的海关监督的实行,应该按照符合临时出口商品生产条件和这些商品在俄联邦境内使用条件的证明进行检查。对免收临时出口商品海关关税的海关监督的检查,应遵守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94、4、25第01-12-328号文件附件1的所有规定和此规定中附件具体化的条件。
对于不遵守免收临时出口商品的海关关税条件的部门,应征收海关关税,甚至是缴纳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逾期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转移这些商品的人应负责承担破坏俄联邦海关规定海关章程的责任。
海关委员会副主席中尉士巴金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2000.4.24第01-06/10867条令附件
1、对于用于国际旅客和商品运输,其中包括储备品、日常用品、集装箱和其它交通设施的临时运输费用,还有临时运输储备品、和预先规定用于国际旅客和商品的转让设备维修费用,允许免收出口海关关税的条件如下:
①必须是,为实现国际旅客和商品的运输、或仅仅是俄联邦海关关税境内的出口运输费用,也就是在第一个国界交界处,或者是第一份海关机构提供的证明处使用的那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