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对于投入的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投资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1.投资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依照俄联邦民事法典而在其间缔结的合同和(或者)国家合同之上的。
2.投资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和国家契约的条件将在它们的生效期间保持自己的效力,现行联邦法律和及其他联邦法中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
投入的资本资金来源于投资者本身和(或者)其吸引的资金。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利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资本输入和投资过程中的协同合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现行联邦法律以及其他联邦法规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可以自行协商,从而在资本输入和投资活动中实行协同配合。
第三章: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国家规范
第十一条:国家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规范的形式以及方法
1.国家对于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进行的规范是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利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利机关来进行的。
2.国家关于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规范规定了:
①国家为发展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些条件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完善纳税机制、折旧计算机构以及对扣除折旧的利用;为投资行为主体制订专门的、不带有独立自主性质的纳税制度;保护投资行为主体的利益;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向投资主体提供优惠的利用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条件;
扩大利用人力资源以及其他预算之外的资金来进行居民住房建设和进行社会、文化方面的建议;建立和发展信息分析中的网络来进行固定定期的调查研究和公布对投资对象的调查研究的结果;采取反垄断措施;在信贷过程中增加利用抵押方法的可能性;在俄罗斯联邦发展金融随着通货膨胀发生的频率,对基本资源进行重新估价,为形成个人投资基金提供可能性。
②国家直接参与投资和资本输入,它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制作、批准和实施投资计划,这些计划由俄罗斯联邦来实施,或者依靠联邦预算资金和联邦中部门的预算资金;设立满足联邦国家需要的工程建筑清单,并依靠国家预算内资金对其进行投资,上述清单的制订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来决定;在竞争选拔的基础上根据投资计划并依靠国家预算资金(俄罗斯联邦发展预算)和俄罗斯联邦的个人收入资金提供国家保障。国家保障的提供的方式依靠联邦发展预算(俄罗斯联邦发展预算)提供交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为实现投资计划而在竞争选拔的基础上分配联邦预算基金(俄罗斯发展预算)和俄罗斯联邦个人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