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包人--根据与订购人订立的,合乎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的承包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而进行工作的个人实体和法人实体。承包人有责任拥有进出口许可证来执行联邦法律属于进出口性质的经营活动。
5.投资客体的使用人--他是指个人实体和法人,其中也包括外国的,此外还有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关,世界其他各国,国际联合组织和机构,上述投资客体即是为它们而设立的,投资人同时也可能成为投资客体的使用人。
6.如果投资人间订立的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没有确定投资主体的权利,则投资人有权利兼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权利。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活动
由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而产生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现行联邦法律以及其他俄罗斯法规来制约和规范。如果其他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来制定,而不是由预先定出的现行联邦法律来制定,则应优先服从国际条约的规范。
第二章:对俄罗斯联邦资本输入的法律和经济基础
第六条: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在以下几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①在进行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中。
②独立自主的决定投入资本规模以及同其他投资主体在符合俄联邦民事法典的基础上缔结合同。
③支配、使用和分配投入资本的规模以及投资后的成果。
④根据联邦立法的规定将自己的执行投资活动和对投资成果的权利按照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转让给其他个人实体和法人,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
⑤对投入的专用资金进行监督。
⑥在合同及相关联邦立法的基础上,联邦自身及吸收的资金以及其他投资人的资金来共同合作投资。
⑦根据联邦法律3规定的有关合同、国家契约中预先规定的内容执行其他权利。
第七条:投资活动的主体的责任
投资活动的主体对以下负有责任:
①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合同、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规、联邦公民法律及其他公民法,此外还有按规定程序制订的标准(规则和准则)而进行投资活动。
②执行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不得与联邦立法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