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一条联邦法令(1999年2月25日)的补充
“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9.N.9 1096页),有以下几点修改和补充。
1.对该法令的补充有以下几段内容。“优先投资方案”由俄罗斯联邦列入清单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数额规模,它们应当符合俄联邦立法机构的要求。
“投资方案的投资回收期限”--从投资方案的拨款之日起,直到纯利润的积累数量和折旧扣除数量以及投资花费量之间的差数为正为止的时间期限。
“总的纳税负担”(见前)。
2.对第二部分补充以下内容:
现行联邦法令不涉及以下内容:与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联系的关系;以及与向保险机构相联系的关系,以上这些关系分别由联邦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的法令及联邦关于保险活动的法令而规范。
第二条:由现行俄罗斯联邦法令制约的关系
现行联邦法律的效力涉及以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而引起的关系。
现行联邦法律不涉及与以下活动联系的关系: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投资,向保险机构的投资,以上这些关系分别由俄罗斯联邦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的法令以及联邦关于保险活动的法令而规范。(注释:第二条的第二部分是于2000年1月6日执行的)。
第三条:资本输入/投资的工程项目
1.在俄罗斯联邦投资的客体(工程)包括现有的以个体国有市政当局所有及其他新出现的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形式,但被联邦法律禁止的形式除外。
2.对于那些工程的建造的使用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标准规则规格的投资是被禁止的。
第四条:投资和资本输入的主体
1.以资本输入形式而进行投资活动(以下简略称为投资活动的主体)的主体包括投资人、订货人、承包人、投资工程的使用人及其他主体。
2.投资人在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条件下,利用个人的资金或吸引来的资金进行资本输入。投资者包括个人实体和建立在合作经营契约基础上的法人,此外还有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外国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简称为外国投资者)。
3.订购人--由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委托的全权负责实现,完成投资计划的全权负责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预先在其间的合同中声明,则订购人不能够干预其他投资活动主体的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活动,订购人同时也可能成为投资人。非投资人身份的订购人,也在由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条约或(和)国家契约规定的全权期限和范围内享有支配:使用和分配投入资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