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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投资输入法

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投资输入法


  颁发机构:国家杜马·联邦议会

  日期:1999.2.25

  启事:

  《俄罗斯联邦报》,N41-42040399、《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N9010399.P.1096,该文件由俄立法委员会自俄02012000号法令修改,关于在俄联邦内大型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自25.02.1999 39号联邦法令。

  由国家杜马于1998年6月15日通过,并于1998.6.17得到联邦委员会赞同。

  现行的联邦法律规定了在俄境内的以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行为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基础,并同时向以资本输入形式而进行的投资行为的主体的权利,利益及财产提供保障,无论他们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第一章:总体形式

第一条:基本概念


  为实现现行俄联邦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运用的概念有以下一些:

  货币投资;有价证券;其它形式的财产企业主及其他以盈利或者获得有益成效为目的的活动主体所享有的,其中包括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的一些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

  资本输入--以资本作为基本的投资方式,其中包括在新的建设项目上的投资,在扩大建设上的投资,在重新建设上的投资,对现有正常运转的企业的设备更新而进行的投资,为购买添置机器、装置、生产工具和器材及计划勘探工作的费用及以其他方面的花费。

  投资方案:投资活动的经济合理化,投资活动的规模及其期限的依据,其中也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按规定程序制订的标准而制订的必须的凭证,此外还有实际实现投资方案(商业计划)的描述。

  优先投资方案:由俄罗斯联邦列入清单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数额规模,它们应当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的要求。

  投资方案中的投资回收期限--从投资方案的拨款之日开始,一直到纯利润的积累数量和折旧扣除数额以及投资花费量之间的差数为正为止的时间期限。

  总的纳税负担:是指出预先标注的资金总量,其中包括支付商品输入关税的费用(在进行对外贸易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令为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所采取措施而引起的纳税项目除外);支付俄罗斯联邦内所征收的各项捐税(源于俄罗斯联邦内的消费商品税和商品增值税除外),由投资人自执行投资计划之日起时支付给国家预算外基金的费用(其中不包括俄罗斯联邦的退休基金费用,商品税和商品增值税除外),由投资人自执行投资计划之日起时而支付给国家预算外基金的费用(其中不包括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公告《俄罗斯联邦报》2000.1.6 N3。对“俄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法”的修改和补充(自俄罗斯联邦2000.12.2制定的法令),颁发机构:国家杜马1991.12.1联邦议会199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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