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Ⅲ章 实现国际信息交换的检查和责任
第16条:对实现国际信息交换的检查
联邦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职权范围内,检查国际信息交换的实现。
第17条: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证明书
1、在向俄罗斯联邦进口信息产品、信息服务时,进口商要递交保障以上产品和服务符合协定要求的证明书。在不能递交进口俄罗斯联邦的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证明书时,使用以上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由进口商承担。
2、限制开放的文件证明信息的国际信息交换资料,以及保护这些资料的资料属于必要证明书。
3、联系网的证明书按照联邦法“联系法”办理。
第18条:办理国际信息交换活动的许可证
如果不与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相抵触,在国际信息交换活动利用联邦预算资金、或者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向俄罗斯联邦境外出口国家信息资料、或者从俄罗斯联邦境外为充实国家信息资料进口文件证明信息的情况下,在俄罗斯联邦进行国际信息交换活动要办理许可证。
第19条:国际信息交换的暂时中止
在国际信息交换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本联邦法第16款中规定的机关可以在任何阶段暂时中止国际信息交换两个月。对这些机关暂时中止国际信息交换的活动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暂时中止国际信息交换而未能完成国际信息交换协定的双方责任的承担,要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定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进行。
第20条:进行国际信息交换中违反规定的责任
对实现国际信息交换中的违法行为,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无国籍人员,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21条:纠纷
国际信息交换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由法院、调解法庭或者仲裁法庭根据其职权范围进行裁决。
第IV章 结束
第22条:本联邦法的生效
本联邦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3条:根据本联邦法执行法律法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