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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参与国际信息交换法


  4、本款的要求与联邦法“联系法”相同部分的联系网一致。

第10条: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



  1、在有国际代码的情况下,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获取国际代码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

  2、在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国家技术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政府联系和信息联邦委员会的允许下,为其制定了开放信息资料特别法的国家信息系统、网络是国际信息交换的组成部分。

第11条:通过国际信息交换充实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信息资料


  确定进口俄罗斯联邦的文件证明信息是充实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资料(其中包括购买的文件证明信息)组成部分的程序、获得此文件证明信息的程序(其中包括购买品)、使用此文件证明信息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

第12条:开放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



  1、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对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的开放,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照这些信息资料和信息产品所有者或者业主的规定进行。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必须保障制定开放规定的公开性和使用者得知信息的可能性。

  2、如果以上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在俄罗斯联邦司法管辖范围内,或者国际商业仲裁法庭管辖范围内,则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法院起诉拒绝开放国际信息交换资料和外国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

  3、根据联邦法“联系法”开放联系网。

第13条:不准许国际信息交换的专营


  对在国际信息交换范围内专营活动和恶意竞争的警告和制止,由联邦反专营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实行。

第14条:保障对俄罗斯联邦公民、法人和国家免受不可信、虚假的外国文件证明信息侵害的保护。



  1、不允许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内散播在国际信息交换中取得的不可信、虚假的外国文件证明信息。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取得这种信息和(或者)散播这种信息的国际信息交换主体,承担散播这种信息的责任。

第15条:在国际信息交换领域活动的协调


  俄罗斯联邦总统附属信息经济委员会,负责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协调在国际信息交换领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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