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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参与国际信息交换法

第3条:国际信息交换的客体和主体



  1、国际信息交换的客体:信息文件证明,信息资料,信息产品,信息服务,国际信息交换资料。

  2、在俄罗斯联邦国际信息交换的主体可以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无国籍人员。

第4条:在国际信息交换范围内的国家义务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为保障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政府、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外国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创造条件;及时足够地保障以外国信息产品充实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资料;促进保障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政府、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运用有效参与国际信息交换的现代信息技术;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信息资料、自治市政府和行政区的信息资料、国际信息交换的俄罗斯资料,和遵守信息的法律制度;促进互利的文件证明信息的交换、国际信息的交换,保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自治市政府、俄罗斯联邦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利益;在国际信息交换中促进贸易关系的发展。

第5条:自治市政府参与国际信息交换



  1、自治市政府参与国际信息交换,它是代表自治市政府的居民在进行地区自治事物问题中利益的法律主体。
  地区自治机关在规定的全权代表范围内,有权以自治市政府的名义在国际信息交换问题上发言,此全权代表范围将由确定这些机关地位的法律规范法令予以确认。

  2、自治市政府信息服务和自治市政府的大量信息资料有权独立参与国际信息交换。

第II章 参与国际信息交换的法律制度

第6条:信息产品和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所有权



  1、文件证明信息、信息资料、信息产品、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是所有者和业主财产权的客体,是他们财产的组成部分。
  与俄罗斯信息产品和国际信息交换资料所有权相关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法律调整。

  2、与所有制有关的、由于实现或者获取信息服务中出现的关系,由信息产品的所有者或者业主与使用者之间的协议确定。信息服务的实现不对使用者构成获取文件证明信息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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