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国际信息交换法
(联邦政府)
第I章 基本情况
第1条:本联邦法的目的和范围
1、本联邦法的目的--为俄罗斯在统一的世界信息范围内,有效地参与国际信息交换创造条件,保护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和自治市政府在国际信息交换中的利益,保护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信息交换中的利益、权利和自由。
2、本联邦法不触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著作和协作法”调整的关系。对秘密信息和大众信息,要根据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律和法律规范法令进行国际信息交换。
第2条:利用本联邦法的时间及其定义
文件证明的信息(文件)--带有能证明信息相同的要项的,登记在资料上的信息。
秘密信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限制开放的文件证明信息。
大众信息--对非限制人群发布的声音信息,视听信息和材料。
信息资源--部分文件和部分文件组,在信息系统(图书馆,档案馆,基金会,上述银行,其他信息系统种类)的文件和文件组。
信息产品--根据使用者的需要和为满足使用者需要,提供和改变的文件证明信息。
信息服务--主体(所有者和业主)保障使用者信息产品的活动。
文件证明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和(或者)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所有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现业主全权代表、使用、命令上述客体的主体。
文件证明信息、信息资源、信息产品和(或者)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业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现业主全权代表、使用、命令上述客体的主体。
信息交换、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使用者(要求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向所有者和业主取得必要的信息产品或者使用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可能的主体,和使用信息产品或者国际信息交换资料的主体。
信息过程--建立、收集、加工、积累、保留、寻找、普及和需求信息的过程。
国际信息交换--信息产品的转交和获取,以及越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的信息服务。
国际信息交换的资料--在国际信息交换中的信息系统、网络和使用的联系网。
信息范围(环境)--与建立、改革和要求信息联系的主体活动的范围。
信息安全--保护社会信息环境,保障社会信息环境在公民、团体、国家利益上建立、使用和发展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