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西境内与境外颁发护照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第九号规范性决议)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符合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6.815号法第四条一至七项规定的签证可以由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和副领事在巴西境外颁发;在得到国家外交事务书记处的许可后,亦可由名誉领事于境外颁发。
特别注意:若出现断绝大使或领事级外交关系时,巴西的入境签证将由外交使团颁发或是由能代表巴西利益的国家领事机构颁发。
第二条:特殊情况下,依照国家外交事务书记处的规定,在第一条中所涉及的签证可在巴西境内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