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向位于加工工业出口区(ZPE)的企业的外籍投资者,管理人员或董事颁发来巴西长期签证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第十八号规范性决议)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位于加工工业出口区(ZPE)的企业在为其外籍投资者或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及董事申请劳动许可时,必须将申请递交给加工工业出口区国家管理局(CZPE);由其按照制度规定转呈劳动部并在适当的时候批准申请。
第二条:根据上一条规定,劳动许可申请及其它颁发劳动许可所必需的材料将一并转交至劳动部。
特别注意:在劳动许可或批准之后,外交部将为外籍投资者、管理人员或董事加快长期签证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如果加工工业出口区国家管理局向司法部通告当事人违反或不履行其所投资或服务的工作项目,司法部将取消本规范性决议所赋予外籍人士的长期逗留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