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向来巴西实习的外籍人士颁发签证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二号规范性决议)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向来巴西进行实习的外籍人士颁发临时签证。
特别注意:本规范性决议所规定的实习是高等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实践部分。其目的是在理论学习部分之外提高实习者的职业素养与能力。
第二条:对于本条所涉及的签证的发放,应以来巴西的外籍实习者与巴西的企业或机构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为条件。该协议应有第三方的参与。
1、条所规定的第三方是:
(1)官方所认可的进行学生交流项目的机构;
(2)国际合作组织;
(3)巴西联邦共和国各个部委下属的国际合作处。
2、对于本规范性决议所涉及的签证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在境外向对其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巴西外交使团、领事机构或副领事提出。签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一年,且不可延期。外籍人士的签证属性及实习者身份将载明于外籍人士身份证明中,同时还根据在该外籍人士的国家里是否给予巴西公民同样的待遇而变化。
3、上述第一条所规定的签证的发放仅仅局限于助学金的受惠者,而不适用于以劳动雇佣关系来巴西的情况。
第三条: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其酬劳完全是由巴西境外的外籍公司提供,就可以向来该外籍公司驻巴西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实习的外籍企业的员工发放最长期限可达一年的临时签证。该签证到期后不可延期。
特别注意:要获得此规范性协议所规定的签证,首先要取得由劳动与就业部发放的劳动许可。该劳动许可可以通过向劳动与就业部提供所有所需材料后获得。
第四条:此规范性决议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除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颁布的第十九号规范性决议。该规范性决议刊登在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版的第二百四十三E期联邦官报的第一节第五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