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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向根据国际合作协议来巴西的外籍人士颁发签证的规定

有关向根据国际合作协议来巴西的外籍人士颁发签证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三号规范性决议)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可以向根据被巴西外交部认可的国际合作协议,以技术人员、服务提供人员、志愿者、专家、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的身份来巴西官方机构、私人机构或非政府机构的外籍人士颁发临时签证。

  第二条:对于本规范性决议所涉及的签证的申请应由当事人向对其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巴西外交使团、领事机构或副领事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一份合作协议的原件,或理解备忘录,附加条款以及其他类似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应明确指出需该外籍合作者前往巴西。

  2、在不触犯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三日颁布的第十二号规范性决议所作规定的前提下,证明该外籍人士的职业能力能够使其胜任来巴西所从事的工作的文件。

  3、当合作项目的有效期终止或无论什么时间该外籍人士退出合作项目时,能保证外籍合作者及其家人离开巴西回国的承诺。

  4、给当事人的邀请函。在邀请函中应明确指出其在巴西逗留期间的条件,其在巴西将要开展的工作及需要在巴西逗留的日期,同时还应声明该外籍人士包括外籍志愿者的报酬将不来自巴西境内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只要能够满足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七条的要求且签证的持有者有足够的资金证明,对此类签证的颁发可以扩及到外籍合作者的合法亲属。

  第四条:此类签证的有效期最长可达两年,且可以继续延期。这将载明于外籍人士的身份证明中。

  第五条:此规范性决议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除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颁布的第二十四号规范性决议。该规范性决议刊登在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出版的第二百四十三E期联邦官报的第一节第五页上。

  国家移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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