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没有劳动雇佣关系的外籍演艺人员或运动员颁发劳动许可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第三十三号规范性决议)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下达有关向来巴西参加某一或特定活动的单个或多个演艺人员或体育运动员颁发劳动许可的规定。这一类来巴参加活动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必须与在巴西境内的活动主办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特别注意:此规范性决议所涉及的劳动许可包括各种演出活动的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演艺人员及运动员表演活动的副手或助手。
第二条:对于劳动许可的申请可由签约方按照以下文件提出:
1、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的合同:
(1)签约各方的合格证明;
(2)合同的有效期限;
(3)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要对签约各方的义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4)来巴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在巴西将所从事的项目、演出或作品的名称;即使是暂时性的,也要指明出场的人物;
(5)活动的地点、日期和时间安排及其备用方案;
(6)演出活动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和总额,要按照活动地点的不同做出区分;
(7)按照现行法律的格式要求做出的出行和旅游安排协定;
(8)对于可能临时添加到演出名单、海报、报刊及节目名单中人员的协定;
(9)立约人的法定负责人的姓名和住址。根据签约人演出地点的变化,在每个签约人进行演出的联邦州,都应列出立约人的法定负责人的姓名与住址,以便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适当的时候发放通知;
(10)与劳动许可的受惠者(即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签订的回国协议;
(11)参加活动的各方的关系及其各自的称谓、国籍、护照编号、护照签发国、护照的有效期及其在活动中行使的职能。
2、能够代替签约方行使权力的委托书或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与其公证件一同出示。
3、联邦收入税收凭证(DARF),以便核实其在银行系统中已缴纳移民税。
4、对于所出示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的声明:保证向税务机关出示的确认材料为真;如有不属实的情况,将面临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