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来巴西进行文教实习的外籍人士颁发签证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一号规范性决议)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第8490号法所成立的国家移民局,在行使其由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的第840号令所赋予的权力时决定:
第一条:根据于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颁布的第6.815号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可以向来巴西教授外国语言的外籍教师颁发临时签证。
第二条:对此类签证的颁发是以外籍教师、外籍教育机构和外籍教师工作的巴西教育机构所签订的协议条款为条件的。同时应出具来巴西的外籍教师的报酬应由巴西境外的机构支付。
第三条:此类签证的最大期限为一年,且不可延期。外籍教师的签证类型及其实习教师身份将载明于外籍人士身份证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