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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法

  <2>林业协同组合法中,修改如下:

  第七条之二第一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3>设备借贷业法中,修改如下:

  第八条第一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同条款第二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三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

  <4>减免租税限制法中,修改如下:

  第十七条第一项中,“贸易业注册者”改为“贸易业申报者”。

  <5>限制企业活动相关特别措施法中,修改如下: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中,“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中,“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四条之二”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

  <6>农业协同组合法中,修改如下:

  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7>水产业协同组合法中,修改如下:

  第十四条之二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8>畜产业协同组合法中修改如下:

  第11条第一项中,“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9>促进贸易业务自动化相关法律中,修改如下:

  第二条第一小项中,“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10>石油事业法中修改如下:

  第11条第一项中,“贸易业被许可者”改为“贸易业申报者”。

  南北交流协助相关法律中,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中,“贸易业注册者”改为“贸易业申报者”。

  第十四条第一小项中,删除“自动承认项目”,同条款第一小项及第二小项中,“限制承认项目”改为“要求承认的项目”。

  第八条:与其他法令的关联
  实施本法当时在其它法令中引用对外贸易法或其规定时,在本法中有符合其的条款时,视为引用本法相关条款。

附则:根据实施行政程序法的公认会计师法等的维护相关法律 <第5453号,1997.12.13>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条:省略
  附则:引进及管理公共贷款相关法律 <第5551小项,1998.09.16>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2个月之日起实施。

  第二至六条:省略

  第七条: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6> 省略

  <7>对外贸易法第11条第6小项,新设如下:

  6、根据引进及管理公共贷款相关法律的公共贷款引进。
  <8>至<11> 省略

  第八条:省略

附则 <第5768号,1999.02.05>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但是第十四条第二项的修改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有关进出口相关组合的经过措施
  <1>实施本法当时,根据原有第四十五条规定成立的出口组合、进口组合或进出口组合(以下本条款中简称“进出口相关组合”),关于其继承地位通过总汇的议决申报主要行政机关时,视为根据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的社团法人。

  <2>根据第一项规定申报的进出口相关组合,应立即办理其解散登记和根据第一项规定议决成立的社团法人成立注册。

  <3>第一项情况时,原有进出口相关组合的财产及权利、义务,由根据同项规定议决成立的社团法人继承此项。

  第三条:处罚相关经过措施
  对实施本法前行为的处罚适用上,遵照原有规定。

附则:限制垄断及工程交易相关法律适用除外的不正当共同行为等维护相关法律<第5815号,1999.02.05>



  <1>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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