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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外贸易法


  <2>贸易交易者为维持确保对外信誉度等的自由贸易秩序,应尽诚实履行该交易的责任。

  第十四条:进出口限制等
  <1>产业资源部长根据宪法为签署、公布的条约和根据一般被承认之国际法规履行义务、保护生物资源等认为必要时,可限制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根据宪法为签署、公布的条约和根据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履行义务、保护生物资源等需出口或进口指定的货物等者,应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承认。但是作为简易化需加急办理货物等的其它出口或进口程序,对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则不同。<修改1999.02.05, 2000.12.29>

  <3>根据第二项规定获得承认的事项中需变更总统令规定事项者,应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变更承认,需变更此外的轻微事项者应向产业资源部长申报。<修改1999.02.05>

  <4>产业资源部长认为必要时,可指定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承认对象货物等的项目类数量、金额、规格及出口或进口地区等。<修改1999.02.05, 2000.12.29>

  <5>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关于出口或进口限制及程序等做出规定时,应公告此项。<修改1999.02.05>

  <6>根据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获得出口许可或出口承认者,视为第二项规定获得出口承认者。

  第十五条:综合公告
  <1>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定或修改出口、进口主要内容时,根据第二项规定为其施行日之前公告出口、进口主要内容,应将此(制定或修改的出口、进口要领)提交给产业资源部长。<修改1999.02.05>

  <2>产业资源部长应综合公告根据第一项规定受理提交的出口、进口要领。<修改1999.02.05>

  第十六条:特定交易形态的认可等
  <1>产业资源部长为圆满进行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可认可总统令规定货物等的进出口交易形态。<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删除<2000、12、29>

  <3>财政经济部长根据外汇交易相关法令,需决定贸易货款结算方法时应提前与产业资源部长进行协商。<修改1999.02.05, 2000.12.29>

  第十七条:免除进出口承认的确认
  产业资源部长应确认为获得承认而出口或进口的货物等(限于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正文规定的货物等),是否符合根据第十四条第二项附文规定的货物等。<修改2000.12.29> [修改全文1999.02.05]

  第十八条:科学贸易业务的处理基础建立
  <1>产业资源部长为有秩序地形成货物等的进出口交易,为建立电子文件交换体制等科学贸易业务的处理基础应尽最大努力。<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为建立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科学贸易业务的处理基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关纪录等货物等的进出口交易相关信息。此时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予以协助。<修改1999.02.05, 2000.12.29>

  <3>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本法目的范围内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提供依照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建立的货物等进出口交易相关信息。此时产业资源部长应予以协助。<修改1999.02.05, 2000.12.29>

第三节 获取外汇用原料、器材的进口

  第十九条:获取外汇用原料、器材的进口承认等
  <1>产业资源部长对为获取外汇而使用的原料、设备、器材等的进口货物等(以下简称“原料、器材”),可不适用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但是为促进国产原料、器材的使用而必要时,则不同。<修改1999.02.05, 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规定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原料、器材范围、项目及数量,并可予以公告。<修改1999.02.05, 2000.12.29>

  <3>为获取外汇的原料、器材之进口人及进口委托人,应获取其进口相应外汇。但是根据第二十条规定,获得产业资源部长的承认时则不同。<修改1999.02.05>

  <4>根据第三项规定的获取外汇范围、履行时间、确认方法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修改2000.12.29>

  第二十条:获取外汇用原料、器材的目的外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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