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业资源部长对进出海外的企业邀请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的通商振兴政策相关必需资料,必要时可采取支持措施。<修改1999、02、05>
<5>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提前听取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的意见;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政策)通知给市、道知事。变更此项时,亦相同。<修改1999、02、05>
<6>根据第五项规定接受通商振兴政策通知时,市、道知事应建立、实施适合该管辖区的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
<7>市、道知事根据第六项规定建立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通知给产业资源部长。变更此项时,亦相同。<修改1999、02、05>
第九条:民间协助活动的支持等
<1>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与交易对象国的政府、地方政府、机关或团体共同促进通商、产业、技术、能源等协助活动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提供必要支持。<修改1999、02、05>
<2>产业资源部长为支持企业的对外进出,可收集分析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的体系信息并对地方自治团体及企业提供必要信息。<修改1999、02、05>
第九条之二:综合贸易商社的指定
<1>产业资源部长为国外市场的开拓及贸易机能的多样化,支持通过系列化的中小企业贸易活动,在贸易交易人中可指定综合贸易商社。
<2>关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指定者标准及程序等相关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3>根据第一项规定被指定的综合贸易商社,不符合根据第二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产业资源部长可取消其指定。[新设本条款1999、02、05]
第二章后二 电子贸易的促进
第九之三:为促进电子贸易建立、施行的综合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促进电子贸易,应建立、施行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
1、电子贸易综合政策的基本方向;
2、促进贸易业务自动化的相关事项;
3、电子贸易相关国际协助事项;
4、电子贸易和相关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及应用方案;
5、电子贸易相关交易者间调解纠纷事项;
6、为促进其它电子贸易的必要事项。
<2>产业资源部长为施行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对施行电子贸易相关业务的机关或团体可提供必要支持。[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九之四:电子贸易中介机关的指定等
<1>产业资源部长为有效支持并扩大贸易交易者的电子贸易,在进行以下各条款事业的机关、法人或团体中,将符合技术能力等总统令规定标准的机关、法人或团体指定为电子贸易中介机关,并可供应必要支持。
1、通过信息通信网的贸易交易推荐或电子贸易文件的传达;
2、电子贸易相关贸易交易者的培训、宣传及咨询;
3、电子贸易文件的标准化支持;
4、为促进其它电子贸易的事业,总统令中规定的事业。
<2>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关指定申请、指定程序及其它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八条之五:指定电子贸易中介机关的取消
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八条之四规定,被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关符合以下各条款时,可取消其指定。但是符合第一小项时应取消指定。
1、通过虚假及其它不正当方法被指定时;
2、不符合根据第八条之四第一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三章 进出口交易
第一节 删除 <2000、12、29>
第十条:删除<2000、12、29>
第十一条:删除<2000、12、29>
第十二条:删除<2000、12、29>
第二节 进出口交易总则
第十三条:进出口原则
<1>货物等的进出口及其相关货款的收取或支付,应在本法目的范围内自由形成。<修改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