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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动物用医药品等的制造业、进口与销售业的设施基准令

  (8)异物检查设施以及其检查中所需的器械;

  (9)容器的自动洗涤以及密封设施;

  (10)药剂的调制以及过滤设施;

  (11)能够准确测定药剂重量或容量的药剂测定设施。

  3、无菌制剂生产场所中,应具备如下各小项的作业室;
  (1)药剂调制专用作业室

  (2)装填、密封药剂的专用作业室。如果使用自动装填或自动密闭设施时除外。

  4、药剂调制作业室和装填。密封作业室应具备按如下各小项基准:
  (1)出入口(紧急出口除外)不能直接通向建筑物外;

  (2)出入口以及窗户应密闭;

  (3)随时对天棚、地板墙壁进行洗涤和消毒时,其材料应在水和消毒液环境中不产生腐蚀;

  (4)应具备专用更衣室和洗刷设施,能够从更衣室直接出入作业室,更衣室出入口不应直接通向建筑物外。

  第五条:生物制剂生产场所的设施基准
  生物制剂生产场所和设施除了遵守第三条规定基准之外,应以另外建筑物分离,并遵守如下基准。如果使用另外空气清新装置等能够完全隔离的设施时,不用另设建筑物,可在同一建筑物中生产。<修正2000.8.28>

  1、生物制剂生产场所中,应具备如下各小项的设施。如果生物制剂种类和制造方法中,没有必要的设施的除外:
  (1)微生物的保管设施;

  (2)制造或测试中使用的动物中、接种微生物的动物的管理设施;

  (3)制造或测试中使用的动物的处理设施;

  (4)把微生物移植到培养基的设施;

  (5)微生物的培养设施;

  (6)微生物的萃取、活性抑制、杀菌设施;

  (7)调制原液稀释溶剂的设施;

  (8)原液的稀释分装设施以及容器的密封设施;

  (9)制造或测试中使用的器械机械等的消毒设施。

  2、第一小项中的设施应安装在各自分隔的厂房中。如果属于第一小项(1)、(2)、(4)、(5)或(9)之规定的设施为头疮病原体、急性灰白须病原体、幼孢病原体或结核菌相关设置,其厂房应按照生物制剂种类分为专用厂房,并与其他场所隔离。

  3、第一小项中规定的防火材料以及产品测试检查中所需的设施中,无菌操作设施间,应具有无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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