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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


  5、违反第18条第4项规定,在总统令规定的期间未保管电子文件及数据库的指定事业者员工。

  第二十七条:量罚规定
  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职工,进行其法人或个人业务相关的第25条或第26条的违反行为时,在处罚行为者外,对法人或个人处以符合各条款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过失罚款

  1、违反第19条规定,对公开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的指定事业者,处以1亿元以下韩币的罚款。

  2、违反根据第24条规定的命令的指定事业者,处以5千万元以下韩币的罚款。

  3、依照第1项及第2项规定的罚款,根据总统令规定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征收。

  4、对根据第3项规定的罚款处罚不服者,自接受处分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向产业资源部长官提出异议。

  5、根据第3项规定接受罚款处分者,根据第4项规定提出异议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应立即向管辖法院通知其事实,接受通知的管辖法院应根据费诉讼事件程序法进行罚款裁决。

  6、在第4项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缴纳罚款时根据国税拖欠处分条例征收罚款。[修改全文1999.02.05]

  第二十九条:适用处罚中的假设公务员
  根据刑法及其它法律,在指定事业者员工的处罚适用上,将指定事业者的员工视为公务员。

  附则:<第4479小项,1991.12.31>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则:政府组织法<第4541小项,1993.03.06>

  第一条: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至三条:省略

  第四条:因新建商工资源部的其它法律修改
  <1>至<54> 省略

  <55>如下修改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法律。

  第2条第5小项,第5条第1项,第7条第1项、第3项,第8条第1项、第2项,第9条第2项,第11条第1项,第17条,第18条第5项,第19条第2项、第3项,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1项,第24条,第26条第1小项及第28条第1项第1小项,第4-6项中,“商工部长官”改为“商工资源部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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