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电子文件的到达时间
1、贸易业者或贸易相关机关通过贸易自由化网进行申请或承认等的电子文件,在事业者或指定事业者的电脑文件上记录时视为已到达其对方。
2、根据第1项规定的申请和承认等,在事业者或指定事业者的电脑文件上记录后已满普通传输所需的时间时,视为已记录于电脑文件上。
3、关于电子文件的到达时间,其它法律作出与第1项及第2项不同的规定时,遵照其法律规定。<修改1999.02.05>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内容的效力
对贸易业者或贸易相关机关通过贸易自由化网进行申请或承认等的当年电子文件内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纠纷时,视为根据事业者或指定事业者的电脑文件中记录的电子文件内容做成的。
第十七条:关于提交相关文件的特例
为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之申请等的文件中,关于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通过电子文件进行传输技术上有难度而告示的文件,依照相关中央行政长官之决定免交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之申请等的部分文件,或以产业资源部长官告示的文件或电子文件外的方式进行提交。<修改1993.03.06, 1997.12.13, 1999.02.05>
第五章 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相关的安全
1、任何人不得伪造或修改在指定事业者、贸易事业者、贸易相关机关及代理处理事业者之电脑中的电子文件或输入到数据库中的贸易信息。
2、任何人不得毁损或侵害在指定事业者、贸易事业者、贸易相关机关及代理处理事业者之电脑中的电子文件或输入到数据库中的贸易信息。
3、指定事业者的员工或曾经是员工的人员,不得泄漏或盗用在业务上已知的电子文件秘密。
4、指定事业者应将电子文件及数据库保管至总统令规定的其间。
5、删除<1999.02.05>
第十九条: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的公开
1、记录在电脑文件中的电子文件及输入到数据库的贸易信息中,指定事业者除总统令规定外不得公开。
2、指定事业者如要公开根据第1项规定的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时,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199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