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达到依照第5条第1项规定的标准时。
(3)违反本法或本法相关命令或处分条款时。
2、根据第1项规定,征收超额税的违反行为种类和根据程度的超额税款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3、至缴纳期限未缴纳根据第1项规定的超额税时,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国税拖欠处分的相关条款予以征收。<修改1993.03.06, 1997.12.13, 1999.02.05>
第三章 贸易自由化网的组成及应用
第八条:删除<1999.02.05>
第九条:删除<1999.02.05>
第十条:贸易自由化网的运用
1、贸易业者和贸易相关机关在根据第3条规定的贸易业务上运用贸易自由化网时,应依照第11条规定的标准化电子文件。
2、贸易业者和贸易相关机关运用自由化进行根据第3条规定的总统令所指定贸易业务时,应通过指定事业者。
第四章 电子文件的标准化及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文件的标准化计划
1、为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效率,产业资源部长官应根据总统令规定建立并公告贸易业务相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化计划。<修改1993.03.06, 1997.12.13, 1999.02.05>
2、在根据第1项规定的电子文件标准化计划中包括的标准化内容、对象等主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等或承认等的效力
贸易业者或贸易相关机关通过贸易自由化网以电子文件交换方式处理申请或承认等时,视为依照贸易相关法律等规定的各种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电子文件格式的效力
贸易业者或贸易相关机关通过贸易自由化网进行申请或承认等的电子文件,视为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的文件。
第十四条:电子签名的效力
1、贸易业者或贸易相关机关通过贸易自由化网进行申请或承认等的电子文件中,电子签名视为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文件的签名盖章。
2、根据第1项规定在电子文件上使用电子签名的名义人,视为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之文件上签名盖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