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者应为电子通讯事业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电子通讯事业者。
第五条:事业者的指定
1、事业者中欲经营根据第10条第2项规定的贸易业务相关的贸易自由化事业者,为不影响公平竞争而依照总统令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应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官的指定。<修改1993.03.06, 1997.12.13, 1999.02.05>
2、根据第1项规定被指定的指定事业者,进行以下各条款的事业:
(1)根据第10条第2项规定的贸易业务相关的贸易自由化事业。
(2)电子文件或贸易货物流通信息等贸易相关信息(以下称为“贸易信息”)的传输等事业。
(3)系统处理保管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而运用到检索等的集合体(以下称为“数据库”)的制作及普及事业。
(4)对贸易事业者及贸易相关机关的电子文件交换方式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及对普及技术的事后管理事业。
(5)为尚未加入贸易自由化网的贸易业者,对利用贸易自由化网代办处理贸易业务的事业(以下称为“代办处理事业”)及进行代办处理事业者(事业者除外,以下称为“代办处理事业者”)的管理。
(6)为其他贸易自由化的教育、宣传等等总统令指定的事业。
第六条:指定的无资格理由
1、符合以下各条款者,不能获得根据第5条第1项规定的指定。法人职工中如有符合以下各条款者亦相同。
(1)法律上无资格者或限定资格者。
(2)被判破产而尚未复权者。
(3)违反本法被判有期徒刑,此刑已结束或自确定不执行之日起未满一年者或被判缓刑而正缓期执行者。
(4)根据第7条第1项规定取消指定而未满2年者。
2、指定事业者符合第1项事由时,此指定自此无效。但是法人职工中如有符合此事由者,在3个月内开除此职工时除外。
第七条:取消指定
1、指定事业者如符合以下各条款时,产业资源部长官可取消其指定;或根据第5条第2项规定命令限期1年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事业,或可征收1亿元韩币以下的超额税。但是,符合第1小项时应取消其指定。<修改1993.03.06, 1997.12.13, 1999.02.05>
(1)引欺诈等其他不正当方法而根据第5条第1项规定的指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