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
(韩国产业资源部发布 1999年2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法以通过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贸易自由化),实现贸易程序的简易化和贸易信息的快速流通,节省贸易业务的处理时间和费用,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修改1993.03.06, 1996.12.30, 1997.12.13, 1999.02.05>:
1、所谓“贸易自由化”,指贸易业者与贸易相关机关以电子文件交换方式进行根据对外贸易法令及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2项规定的联合公告相关法令、出口保险法令、外汇管理法令等总统令规定的法令及当事人间合同(以下称为“贸易相关法令”)中规定的贸易业务。
2、所谓“贸易业者”,指向贸易相关机关进行贸易相关法令规定的申请、申报、报告等(以下称为“申请等”)的总统令指定者。
3、所谓“贸易相关机关”,指向贸易业者办理贸易相关法律规定的承认、许可、认证等(以下称为“承认等”)的总统令指定机关。
4、所谓“贸易自由化事业”,指应用连接贸易业者和贸易相关机关等的通讯网(以下称为“贸易自由化网”),向贸易业者和贸易相关机关提供贸易自由化业务的事业。
5、所谓“贸易自由化事业者”,指经营贸易自由化事业者(以下称为“事业者”);所谓“指定事业者”,指根据第5条第1项规定被指定的事业者。
6、所谓“电子文件交换方式”,指电脑等具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以下称为“电脑”)间应用电器通信设备,以电子文件进行传送、处理或保管(传输等)的形式。
7、所谓“电子文件”,指在电脑间进行传送等或输出的包括电子签名的电子资料。
8、所谓“电子签名”,可辨别表示电子文件名义人的文字和作者的记号或符号。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贸易相关法律等规定的贸易业务中,为以电子文件方式进行本法适用于总统令规定的贸易业务。
第二章 贸易自由化事业者
第四条:事业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