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据《土壤环保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壤污染诱发设施安装的申报。
(12)《枪炮、刀剑、火药类等控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火药类简易储存库安装的许可。
(13)根据《液化气安全及事业管理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液化气储存库安装的许可。
(14)根据《高压气安全管理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高压气储存库安装许可。
(15)根据《农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农田专用许可。
(16)根据《山林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山林形质变更许可。
(17)根据《私人道路法》第四条规定的私人道路改设许可。
(18)根据《河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河川占用等的许可。
5、根据《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根据《电气事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个人用电气设备的使用前检查建筑物的使用承认。
(2)根据《消防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的承认同意,根据同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工厂等的完工检查,根据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消防设施工程的完工检查。
(3)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开始使用申报。
(4)根据《污水、粪尿及畜产废水的处理相关法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单独净化条的完工检查。
(5)根据《大气环保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水质环保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噪音、震动限制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开始启动申报。
(6)根据《情报通信公社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区内通信线路设备工程的使用前检查。
(7)根据《枪炮、刀剑、火药类等控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完成检查。
(8)根据《液化气安全及事业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储存库安装、煤气用品制造设施的完成检查。
(9)根据《高压气安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高压气制造、储存库安装、容器等的制造设施安装工程的完成检查及根据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特定高压气设施完成检查。
(10)根据《城市计划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完工检查及根据同法第三十条之二规定的完工检查。
(11)根据《土地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移动等的注册申请。
11、《工业配置及建立工厂相关法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工厂注册
(1)《出版社及印刷厂的注册相关法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出版社注册及印刷厂注册。
(2)根据《粮食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粮食加工业注册。
(3)根据《人参产业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参制造业申报。
(4)根据《饲料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的饲料制造业注册。
(5)根据《肥料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肥料生产业注册。
(6)根据《畜产品加工处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屠宰业、畜产品加工业许可。
(7)根据《高压气安全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的开始事业申报。
(8)根据《计量及测试相关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计量器制作业或维修业注册。
(9)根据《产业安全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物质制造许可。
(10)根据《有害化学物质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观察物质的制造申报,根据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毒物制造业注册及同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操作有毒物制造业许可。
(11)根据《污水、粪尿及畜产废水的处理相关法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粪尿或畜产废水再应用的申报。
(12)根据《饮用水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矿泉水制造业许可,水处理制造业注册及净水机制造业的申报。
(13)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制造业、加工业及机构或容器、包装制造业许可及申报。
(14)根据《残疾人福利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保障区制造业许可。
(15)根据《骨料采取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骨料采取业注册。
(16)根据《建设机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机械维修业申报。
(17)根据《汽车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汽车汽车报废业注册。
(18)根据《水产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水产品加工业的注册及申报。
(19)根据《投机行为等限制及处罚特例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投机机构制造业许可。
附则:河川法<第5893号,1999.2.8>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至4条:省略
第五条: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46> 省略
<47> 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中,修改如下:
附件1的第六小项(6)条款及第十小项(8)条款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 “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同附件的第9小项(5)条款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第六条:省略
附则:公有水面改造法 <第5911号,1999.2.8>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至第六条:省略
第七条: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34> 省略
<35> 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中,修改如下:
附件1的第六小项(4)中,“第四条”改为“第九条”,“第九条之二”改为“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第八条:省略
附则:公有水面管理法 <第5914号,1999.02.08>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及三条:省略
第四条:其它法律的修改等
<1>至<40> 省略
<41>对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修改如下.
附件1的第六小项(5)条款及第九小项(6)条款中,“第四条”改为“第五条”。
第五条:省略
附则:政府组织法 <第5982号,1999.05.24>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略附文>
第二条: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