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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18)根据《城市计划法》第四条规定的变更土质许可,根据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施城市计划事业者的指定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实施计划认可。

  (19)根据《自来水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实施公共下水道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占用许可。

  (20)根据《埋葬及目的等相关法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污染坟墓改葬许可。

  (21)根据《港湾法》第九条第二项实施港湾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十条第二项的实施港湾工程计划承认。

  (22)根据《土地区划整顿事业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实施认可。

  (23)根据《开发促进地皮法》第九条规定的实施地皮开发事业计划承认。

  (24)根据《城市再开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施认可。

  (25)根据《促进住宅建设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小区开发基本计划承认。

  (26)根据《私人道路法》第四条规定的私人道路开发许可。

  第十一条:省略

附则:农业、农村基本法 <第5758号,1999.02.05>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至九条:省略

  第十条:其它法律的修改
  <1>至<13>省略

  <14>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中,修改如下:

  <15>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中,“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第四十五项之二”改为“农业、农村基本法第四十二条”。

  <16>至<19> 省略

  第十一条:省略

附则:工业配置及建立工厂相关法律 <第5827小项,1999.2.8>

  第一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至第七条:省略

  第八条:其它法律的修改
  ①及②省略

  ③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中,修改如下:

  附件1第一小项、第三小项及第五小项,修改如下;同表中新设第十一小项如下:

  区分议题对象许可等

  1、根据《工厂配置及建立工厂相关法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立工厂等承认
  (1)根据《农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农田专用许可,根据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五项规定的农田专用申报及根据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用途变更承认。

  (2)根据《山林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正文及第二项规定的保护林地专用许可,根据同法第十八条之二规定的专用山林用途变更承认,根据同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植树采伐等的许可及申报。

  (3)根据《草地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草地专用许可。

  (4)根据《采沙事业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正文规定的采沙地内采伐竹木等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解除采沙地指定。

  (5)根据《城市计划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小项、第三小项规定的变更土质许可或划分土地许可。

  (6)根据《河川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正文规定的实施河川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各小项规定的占用河川许可。

  (7)根据《公有水面管理法》第五条第一项各小项规定的公有水面占用及使用许可。

  (8)根据《埋葬及目的等相关法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改葬无污染坟墓许可。

  (9)根据《私人道路法》第四条规定的改设私人道路等许可。

  (10)根据《公路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占用公路许可。

  (11)根据《公有水面改造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改造公有水面执照。

  (12)根据《农渔村维护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正文规定的使用于农业基础设施目的外承认。

  (13)根据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路、河川、水沟及提坝用途废除。

  (14)根据《地方财政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附文规定的行政财产,以及保护财产使用、收益许可,及根据同条款第五项规定的行政财产及保护财产用途废除。

  (15)根据《国土利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之三第一项规定的土地交易合同许可。

  (16)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许可,根据同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申报,根据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建筑假设建筑物许可或申报及根据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建造工作物申报。

  (17)根据《畜产品加工处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屠宰业、畜产品加工业条件部许可。

  (18)根据《液化气安全及事业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煤气用品制造事业许可。

  (19)根据《高压气安全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高压气制造许可,根据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容器等制造注册及根据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特定高压气使用申报。

  (20)根据《饮用水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矿泉水制造业条件部许可。

  3、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1)根据《公路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占用公路许可。

  (2)根据《下水道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设施或安装工作物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安装排水设备的申报。

  (3)根据《自来水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安装专用上水道认可。

  (4)根据《电气事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个人用电气设备工程计划的认可及申报。

  (5)根据《消防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许可等的同意,根据同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工厂等的安装许可,根据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消防用水设备变更等的申报及根据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消防设施工程的申报。

  (6)根据《城市计划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物及工作物的安装许可,对根据同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小项(2)设施的,根据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实施者指定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实施计划的认可。

  (7)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申报,根据同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假设建筑物建筑的许可或申报及根据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建造工作物申报。

  (8)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安装承认或申报。

  (9)根据《污水、粪尿及畜产废水的处理相关法律》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单独净化槽的安装申报。

  (10)根据《大气环保法》第十条第一项,水质环保法第十条第一项,噪音、震动限制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排放设施安装的许可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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