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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本法自公布后2月期满之日起实施。

  第二至九条:省略

  第十条:其它法律的修改
  ①至⑦省略

  ⑧促进外国人投资法中,修改如下:

  附件1中,对第六小项至第十小项,新设如下:

  6、根据观光振兴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建立观光区计划的承认
  (1)根据《城市计划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游乐园细部设施决定,根据同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认指定,根据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市计划事业实施者的指定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实施计划认可。

  (2)根据《自来水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普通自来水事业的认可及根据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安装专用上的水道认可。

  (3)根据《下水道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实施公共下水道工程等认可。

  (4)根据《公有水面改造法》第四条规定的改造执照,根据同法第九条之二规定的实施计划认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国家等实施的改造协议、承认。

  (5)根据《公有水面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占用及使用许可。

  (6)根据《河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施河川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占用河川等许可。

  (7)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实施公路工程的许可及根据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占用公路许可。

  (8)根据《港湾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港湾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实施港湾工程计划承认。

  (9)根据《私人道路法》第四条规定的开设私人道路许可。

  (10)根据《山林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林区专用许可和根据同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九十条规定的采伐等许可、申报。

  (11)根据《农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农田专用许可。

  (12)根据《自然公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施公园事业及设施公园管理许可和根据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占用及使用许可。

  (13)根据《土地收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业认可。

  (14)根据《草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草地专用许可。

  (15)根据《采沙事业法》第二十条规定,解除指定采沙地。

  (16)根据《土葬及目的等相关法律》第十六条规定的无污染坟墓的改葬许可。

  (17)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废弃物管理设施的安装承认或申报

  7、根据《观光振兴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观光事业注册
  (1)根据《公共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的住宿业、浴池业、理容业、美容业或洗涤业申报。

  (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食品服务业,总统令规定的营业许可或申报。

  (3)根据《酒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酒类销售业执照或申报。

  (4)根据《外汇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的换钱业务的认可或申报。

  (5)根据《香烟事业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产香烟销售人指定。

  (6)根据《学校保健法》第六条规定的安装娱乐设施的认可(限于学校环境卫生净化区内需经营游客利用设施业的情况)。

  (7)根据《安装、利用体育设施相关法律》第十条规定的体育设施业,总统令规定的营业申报。

  (8)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海上娱乐活动许可。

  8、支持观光住宿设施等相关特别法
  (1)根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筑许可。

  (2)根据第四条规定的事业计划承认。

  (3)根据《观光振兴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观光住宿业事业计划承认。

  (4)根据《消防法》第八条规定的建筑许可等同意。

  9、根据《安装、利用体育设施相关法律》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注册体育设施的事业计划承认
  (1)根据《农田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农田专用许可。

  (2)根据《山林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山林中植树采伐等许可。但是不变更事业计划区内的山林性质,对保护山林情况时则不同。

  (3)根据《采沙事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解除指定采沙地。

  (4)根据《草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草地专用许可。

  (5)根据《河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河川区内占用河川等许可。

  (6)根据《公有水面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占用及使用公有水面许可。

  (7)根据《私人道路法》第四条规定的开设私人道路许可。

  (8)根据《公路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占用公路许可

  (9)根据《城市计划法》第四条规定的变更土质许可。

  10、根据《济洲岛开发特别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施开发事业承认
  (1)根据《草地法》第五条规定的建立草地许可、根据同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财产使用、借贷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草地专用许可。

  (2)根据《山林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保护林地的专用许可、根据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山林内植树采伐等许可和申报及根据同法第九十条之二规定的采石许可。

  (3)根据《农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农田专用许可、协议及根据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农田专用申报。

  (4)根据《水产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小项、第三小项规定的渔业许可。

  (5)根据《农渔村整顿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农渔村疗养地开发事业计划承认。

  (6)根据《工业配置及建立工厂相关法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立工厂等承认。

  (7)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八条规定的农工区的指定及根据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工区实施开发计划承认。

  (8)根据《河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实施河川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占用河川许可。

  (9)根据《公有水面改造法》第四条规定的改造执照,根据同法第九条之二规定的实施计划许可及根据同法第二十九条的公有水面改造相关协议或承认。

  (10)《污水、粪尿及处理畜产废水相关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装粪尿处理设施承认。

  (11)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安装承认或安装申报(包括变更承认或变更申报)。

  (12)根据《自来水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普通自来水事业认可,根据同法第三十三条之二规定的工业用自来水事业认可及根据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安装专用上水道认可。

  (13)根据《电气事业法》第五条规定的普通电气事业或发展许可。

  (14)根据《安装、利用体育设施相关法律》第十二条规定的事业计划许可。

  (15)根据《观光振兴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旅游地及观光区指定,根据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建立计划承认。

  (16)根据《公有水面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的占用及使用公有水面许可。

  (17)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实施公路工程许可及根据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占用公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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