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在满足了上一条规定的条件后,在巴西的外国人将收到一份议定书性质的证件作为其在巴西所有合法权利目的的证明文件,同时当收到巴西政府签发的“外国人身份证”时,上述证件应归还巴西政府。
第六条:获得临时登记记录的外国人将不用支付罚款以及其他任何对其在巴西境内因非法停留而征收的各种钱款。
第七条:“外国人身份证”仅限个人使用;持证人不受年龄限制,从该外国人递交申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两年
第八条:由巴西司法部联邦警察局管理处对提出的延长临时登记期限作出相应决定;由司法部国家办公室外国人管理处决定将临时登记转成长久登记。
本条根据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第3572号政令起草
第九条:当首次登记的有效期期满时,持有临时登记记录的外国人可以申请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延期,期限仍然是两年,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巴西从事合法职业,拥有足够财产可以保障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2、没有犯罪前科,且由常住地的司法部门出具正式证明文件;
3、没有逃税记录,且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有效证明;
4、由其本国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插入条款- 本条第IV项的规定可以通过由持有临时登记记录的外籍人士做出声明的方式进行;如有不属实的情况将受到法律制裁。
本插入条款由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二日第3572号政令增加。
第十条:临时登记的延长期限的申请,必须随同附上外国人临时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所有相关证件,交距离外国人在巴西居住地最近的联邦警察局。
第十一条:在以下条件下,持有临时登记记录的外国人可以向联邦警察管理处的有关部门申请在巴西境内的明确的长久停留:
1、一旦满足法律规定的长久停留条件的基本要求以后,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申请;
2、由司法部允许的延长期限到期之前;
第十二条,在任何时间,一经发现由在巴西境内的外国人提供的信息不属实且通过常规程序证明确切,临时登记、临时登记的延长期限或者确切的长久停留将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