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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巴西境内非法情况的临时登记

关于外国人在巴西境内非法情况的临时登记
(以下内容是从巴西联邦官方日报所记载的规定内容转译)


  第2771号政令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对法律第9675条做出规定,法律第9675条对外国人在巴西境内的非法情况这一问题做出要求临时登记的规定。

  第一条:截止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前进入巴西境内,并且在巴西境内处于非法停留状态的外国人可以申请临时登记记录。

  第二条:以下情况为外国人所处的非法情况:

  1、通过偷渡的不合法方式进入巴西境内;

  2、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前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巴西,但是停留期限已满后仍然在巴西境内停留的;

  3、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第7685号法律的规定,不完全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要求履行的手续的,该法律的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巴西境内停留的条件。

  第三条:对外国人进行的临时登记保证了其应该享有联邦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且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为了使临时登记的权利得到承认,处于非法情况下的外国人应该在本法令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九十天内到各地任何联邦警察局填写一张特制表格,并随表格附上以下文件:

  1、支付临时登记费用的收据;

  2、有返回各自国家日期的确切声明;

  3、下列特定证件中的任何一个:
  (1)有效护照的复印件,并且得到公证处公证;

  (2)由巴西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或者各使领馆签发的“通行证”,得到这种“通行证”的外国人的各种证明文件都是来自没有得到巴西政府承认的国家。

  (3)免护照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且得到公证处公证,持有这种证件的人来自和巴西政府有协议可以免护照的国家。

  4、在各自本国没有犯罪前科的证明,并且得到公证处公证。

  5、两张个人近照,彩色,尺寸为3x4。
  (1)一旦发现外国人在巴西不持有巴西政府规定的证件,应立即到各地任何一个联邦警察局申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第1983号令规定的旅游证件。

  (2)为了保证一切合法,外国人的名字和国籍必须同旅游证件上的保持一致,各种亲属关系必须由本人声明,且根据一九八零年八月十九日的第6815号法律作出的规定,只能在司法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以后才可以做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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